商家拒收现金涉嫌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
扩展资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不得拒收新版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人民币的法定地位和职能手段:要求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切实提高对人民币的正确认识。
《条例》第3、6条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人民币支付境内的一切公共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禁止妨害人民币的流通。这将有效解决人们在实际使用第五套新版人民币时遇到的屡屡被“拒收”、流通不畅的问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