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荒地是什么土地性质

2024-12-20 03: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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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集体性质的未利用地。
广义的荒地指可供开发利用和建设而尚未开发利用和建设的一切土地,主要包括宜农、宜林和宜牧荒地等。狭义的荒地通常指宜农荒地,即宜于耕种而尚未开垦种植的土地和虽经耕垦利用,但荒废而停止耕种不久的土地。

回答2:

四荒地是集体性质的土地。

农村的荒地除了国家规定属于国有性质(如河道及其滩涂)的以外,一般性质属于集体土地,“集体”是指村民委员会,而集体土地具体管理一般都由村民小组进行管理,也可以是村民委员会直接管理。

但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无权卖,不管是居民还是农民也不能买,农村集体土地是不能进行买卖的。

一般说的买卖是指租赁、承包、流转集体土地的管理经营收益权,但必须通过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予以通过,采取竞标的方式进行(竞标人的范围要看会议具体怎样规定的),否则租赁不受法律保护。

“四荒地”是农村较丰富的土地资源,包括依法归我国农民集体使用的“四荒地”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四荒地”,具体为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的土地,属于现行经济环境中未得到充分、合理、有效利用的土地,但它们属于宝贵资源的一种。

“四荒地”既可以采取家庭联产承包的方式进行承包,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既可以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扩展资料

四荒地的分类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政策的根本大法,所有土地相关政策法规均依据土地管理法而来!

1、根据土地所有权分类

根据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类。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根据土地用途分类

根据土地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四荒地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土地管理法

回答3:

所谓“四荒地”,是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荒山、荒坡、荒沟、荒滩等农村土地。对“四荒地”的承包,法律有一些特别的规定。

1、首先,承包期限、方式和承包费的确定方式不同。根据《土地承包法》第45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2、其次,承包人不受身份的限制。“四荒地”承包方不受区域、户籍、单位和个人的限制。在同等条件下,当地农民可以优先承包。

3、最后,承包“四荒地”后,承包方必须进行治理。承包方在承包后,必须在3年内进行开发治理,超过3年未进行开发治理的,由发包方收回,另行发包,并给予原承包方适当补偿。另外,在开发治理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扩展资料:

四荒地相关政策

开垦荒地、营造林地、治沙改土等从事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

——1993年11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承包、租赁、拍卖“四荒”使用权,最长不超过50年。

——1996年6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由于“四荒”治理开发投资回收期长,风险大,必须有长期稳定的政策。

允许“四荒”使用权一定50年或更长的时间不变。

——1998年11月7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通知》

“四荒”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1999年1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

实施退耕还林后,必须确保退耕农户享有在退耕土地和荒山荒地上种植的林木所有权,并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放权属所有证明。

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上,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的政策。农民承包的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以后,承包期一律延长到50年,允许依法继承、转让,到期后可按有关法律和法规继续承包。

采取多种形《推进退耕还林。有条件的地区可本着协商、自愿的原则,由农村造林专业户、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租赁、承包退耕还林,其利益分配等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鼓励在有条件的地区实行集中连片造林,鼓励个人兴办家庭林场,实行多种经营。

——2002年4月11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 :四荒地

百度百科:《土地承包法》

回答4:

农村四荒地是指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其流转方式包括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

“四荒地”是农村较丰富的土地资源,包括依法归我国农民集体使用的“四荒地”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四荒地”,具体为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的土地,属于现行经济环境中未得到充分、合理、有效利用的土地,但它们属于宝贵资源的一种。 

“四荒地”既可以采取家庭联产承包的方式进行承包,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既可以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资料扩展:

国家关于四荒地承包相关制度:

开垦荒地、营造林地、治沙改土等从事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

——1993年11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承包、租赁、拍卖“四荒”使用权,最长不超过50年。

——1996年6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由于“四荒”治理开发投资回收期长,风险大,必须有长期稳定的政策。

允许“四荒”使用权一定50年或更长的时间不变。

——1998年11月7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通知》

“四荒”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1999年1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

实施退耕还林后,必须确保退耕农户享有在退耕土地和荒山荒地上种植的林木所有权,并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放权属所有证明。

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上,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的政策。农民承包的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以后,承包期一律延长到50年,允许依法继承、转让,到期后可按有关法律和法规继续承包。

采取多种形《推进退耕还林。有条件的地区可本着协商、自愿的原则,由农村造林专业户、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租赁、承包退耕还林,其利益分配等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鼓励在有条件的地区实行集中连片造林,鼓励个人兴办家庭林场,实行多种经营。

——2002年4月11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四荒地

回答5:

农村的荒地除了国家规定属于国有性质(如河道及其滩涂)的以外,一般性质属于集体土地,“集体”是指村民委员会,而集体土地具体管理一般都由村民小组进行管理,也可以是村民委员会直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