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户口原籍地的村(居)委会及户主都同意接收,并且当事人也符合当地的户籍准入政策的,当事人的户口可以在不改变”非农业“性质的前提下,迁回原籍挂靠。
一,迁移户口的手续及需要交验的证件、资料,当事人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带上当事人的身份证、学历(毕 业)证明、户口迁移证(报”到“证)等证件及资料;
2,去户口迁入地的村(居)委会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
3,带上上述证件及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迁出户口,领取户口“准迁证”;
4,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
5,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落户手续即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