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摆脱专制制度、建立起代议制的国家。在近代历史上,英国之所以能够长期领先世界,它在制度方面的创新是根本的因素。
近代以来西方国家实行的代议制度,是一种间接民主的形式。公民通过由自己的同意所选举出的代表组成议会,来负责制定法律和管理公共事务。英国的代议制形式是君主立宪制。
代议制民主(间接民主)是近代民主革命的产物。较之于专制,代议制有其不可磨灭的进步性。代议制民主是古代民主制的复兴与发展,从文化发展的内在规律来分析,既是对古代文明的承继,又是一次全新的发展。
代议制原理的核心是回答人民如何行使权力的问题,其理论逻辑是,人民只有通过选举代表才能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力。“代议制政体就是,全体人民通过由他们定期选出的代表行使最后的控制权。”由此可见,代议制是直接民主难以实现的情景下的一种最好的选择,而这一制度得以实现的根本途径是普选。普选制是代议制民主的基础,其普及与完善与否是衡量是否符合民主原则的重要因素。
概而言之,代议制原理是近代西方国家构建政府体制的哲学基础,其根本点是企图寻求对政府权力和人民权力二者关系的合理解释,即提供政府与人民间制度性分权和合理划分权力的原则。代议制政府的原则是间接民主,体现这一形式的最好途径是完善普选制。代议制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议会主权形式,主要以英国为典型;另一种是人民主权形式,主要以美国为典型。[1]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兴起和繁荣,人们要求打破王权的束缚,建立民主政治。自17世纪后期起约两百年的时间里,代议制在英、美、法和德等国先后建立起来。其核心是经过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议会,它形式上代表着民意行使国家权力。在这一过程中,民主与专制之间的斗争激烈异常,民主制度的确立几经曲折和反复,但总体上看,其本质是一样的,即人民力图通过议会的设置把国家的主要权力,也就是立法权掌握在自己手中,以限制君主或总统等对行政权力的滥用,并通过立法维护人民的利益。民主政治的确立,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缓和社会矛盾,从而保证了经济的繁荣。
一、君主立宪制的概念
君主立宪制又称“立宪君主制”或“有限君主制”。是民主国家君主权力受宪法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是资产阶级同封建势力妥协的产物。有二元制和议会制两种。二元制的君主立宪制,是君主和议会分掌政权。君主任命内阁,内阁对君主负责,君主直接掌握行政权,而议会则行使立法权,但君主有否决权。如1871—1918年的德意志帝国和明治维新后一段时间的日本。在现代,二元制的君主立宪制只有个别国家实行。议会制的君主立宪制,则仍为现代不少民主国家所采用,如英国、荷兰、比利时、丹麦、挪威、瑞典、泰国、日本等。是在君主立宪制的基础上随着近代政党的形成和议会作用的加强而逐步确立起来的。在这种制度下,议会掌握立法权,内阁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君主的实际权力减弱,其职责大多是礼仪性的。
二、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形成
(一)形成背景
首先,英国有着悠久的宪政发展史,其发展过程相对平稳,在政治上表现出延续性的鲜明特点。英国议会的前身,是起源于13世纪的“大会议”,它是按1215年的《大宪章》建立的。《大宪章》的主导精神是保障贵族特权,保护骑士和市民的部分利益,把王权置于封建习惯法的约束之下,由此产生了法的地位高于王权的概念。14世纪以后,议会逐渐分成由僧俗大贵族参加的上院和由下级贵族与市民参加的下院。此后,下院的权力不断扩大,15世纪末,下院已经有提出财政议案和法律议案的权力。虽然这一时期的议会仍然是中世纪式的等级代议机构,但是种种事实表明,英国早就形成了一种限制王权和注重议会政治的民主传统,并且从贵族民主向近代民主演变。英国革命前后,议会成为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同斯图亚特王朝斗争的政治中心。
其次,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建立是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同君主专制制度斗争的必然结果。随着新航路的开辟,欧洲的商路和贸易中心由地中海转移到大西洋沿岸,英国处于大西洋航运中心线的有利位置,资本主义工商业出现并迅速发展。15世纪末在英国开始的大规模圈地运动,使英国农村出现了很多资本主义农场和牧场。由于资产阶级和从事资本主义经营的新贵族在经济上日益壮大,他们不再甘心忍受专制君主制对他们的横征暴敛和种种限制。他们对君主专制统治日益不满,要求限制王权,扩大自己的政治权利。
再次,英国革命的成功是君主立宪制确立的政治前提。1688年的“光荣革命”,用和平的手段推翻了君主专制统治。革命后由詹姆士二世的女儿和女婿,即玛丽和威廉承袭英国王位,共同统治英国。但是,他们是根据议会的条件登上王位的,并许诺要服从议会的法律。新的国王是由议会缔造的,没有议会,新国王不会登上王位。这样,议会和国王的关系就完全反转了,不再是议会屈从于国王,而是国王从属于议会。君主立宪制的确立是英国革命的最大成果,也是它在现代民主政治创制试验方面的最大成就。
(二)形成过程
“光荣革命”后,英国议会通过一系列法案来限制王权,而把实际权力逐渐转移到议会手中,逐步形成了议会权力超过王权,国王“统而不治”的君主立宪制。
1689年,议会通过《权利法案》,标志着英国君主立宪政体的初步确立。《权利法案》在立法、税收、军队等方面对国王的权利明确地作了一些限制,使王权有所约束;同时,它也把议会的自由、议会的权利用法律文件固定下来。
1689年英国还制订了〈〈叛乱法案〉〉,规定平时国王必须经过议会同意才能征集和维持军队,而且这支军队只能保持一年。为了防止国王排斥议会而独断专行,保证议会能定期召开,议会在1694年制订了一个<<三年法案>>,规定每三年必须召开一次议会,每届议会的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英国议会在1701年又通过《王位继承法》,对王位继承作出了严格的限制性安排。并规定英国国王的王位不能传给天主教徒,英国国王必须加入英国国教会;同时,还对国王的其它一些权利作出了明确限制。
上述一系列法案,都对王权进行限制,同时把王位继承权等重大问题掌握在议会手里,从而确立了限制王权和议会权力至上的原则,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确立起来。
三、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基本原则及其与君主专制制度的区别
(一)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基本原则
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基本原则是限制王权和议会权力至上。
限制王权,就是通过议会分权的办法来分割和架空君主的权力,使国王受到法律和议会的限制。英国议会通过颁布《权利法案》、《叛乱法案》、《三年法案》和《王位继承法》等一系列法案,实现议会对王权的约束。这些法案颁布后,一直自以为只受制于上帝的权威的王权,已经完全受制于议会,其神圣的光环已荡然无存。
议会权力至上,就是指议会成为一个常设性最高立法机构,由它掌握立法、财政、司法、军事等最重要的国家权力。在君主立宪制下,国家的权力中心在议会,议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光荣革命”后,英国议会通过了《权利法案》等一系列法案,从国王手中夺取了政治、经济、军事等各方面的最高权力。议会的职权有立法权、财政权和对行政的监督权。从表面上看,议会通过的法案要经过国王的批准,但这只是一种形式。
(二)英国君主立宪制与之前君主专制制度的区别
首先,国王的地位不同。在君主专制制度下,国王是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威,拥有政治、经济和军事大权;在君主立宪制下,国王仍然是国家元首和国家的象征,但王权要受到法律和议会的限制,国王只是没有实权的虚位君主。
其次,议会的地位不同。在君主专制制度下,议会无权直接对国家的行政事务进行干涉,议员只能讨论国王所颁布的命令;在君主立宪制下,议会成为国家的权力中心,议会拥有立法权、财政权和对行政的监督权等权力。
四、英国君主立宪制确立的意义
(一)国内意义
首先,在政治上,君主立宪制的确立结束了英国的君主专制制度,建立了民主政体,使英国走上了政治民主化的道路,在世界上第一个开始了政治现代化的进程。同时,各派可通过议会斗争,实现自己的政治主张,并使其政治斗争保持在一个有序的状态中,使英国社会获得了政治稳定的制度保障。
其次,在经济上,君主立宪制的确立和发展为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二)国际意义
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君主立宪制的国家,这一制度的确立和不断完善,不仅对巩固英国的民主政治起了巨大的作用,而且对其它国家建立新的政治体制,也有着巨大的影响。这是英国对欧洲乃至世界作出的贡献。
总之,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确立代表了历史发展的趋势,是历史的一大进步。
从古代希腊到近代,西方哲人从未停止对政府形式以及政府原理的探索,这一探索的过程同时也是西方政治文明的发展历程。梁漱溟先生曾不无赞叹地说:西方文化有两大异彩,一是民主精神,二是科学精神。前者正是西方政治文明之精髓所在,而这一精髓通过何种政府体制才能将其表现出来,一直是西方政治学研究的中心。其实质是对政治生活的核心——权力——问题的反思,既权利应当如何行使才是至善而合乎正义的,其中直接民主制和代议制是两大主要成果。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原因
①政治基础。从1640年英国爆发革命以来到1688年光荣革命的最终胜利,其间经历了新兴民主力量(以克伦威尔为代表)与旧贵族(以复辟斯图亚特王朝查理二世为代表)的殊死较量,最后,在双方的妥协下,建立起既有封建性又具有较强的民主性的君主立宪制度。
②经济基础。资本主义深入农村是英国资本主义发展的重要特点,由于新航路的开辟,引起英国固有的社会关系的变化,英国资产阶级和具有资产阶级倾向的新贵族强大起来,经济实力的增强,要求获得更多的政治权利。
③宗教因素。思想意识上的专制的天主教与当时英国的新教的矛盾冲突升级,反映在社会形态上,使英国新教成为在革命中战胜王权的一面重要旗帜。
④历史传统。从中世纪开始形成议会传统,在其漫长的过程中不断地发展和完善,成为英国人民同英国王权进行斗争的重要场所。
英国革命的意义
17世纪的英国革命,是人类从开始向近代社会过渡的一次重要革命,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对欧美乃至全世界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①革命摧毁了专制制度,建立起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占统治地位的君主立宪制度,为英国经济的发展扫清了道路。
②革命确立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英国的统治地位,废除了封建土地的所有制,加速了统一的民族市场的形成,推动了英国的生产力的发展,为英国成为“日不落”殖民帝国奠定了基础。
③在世界史上,革命冲击了欧洲乃至世界各国旧的经济基础,推动了欧美等国家的革命的爆发,加速了欧洲君主专制制度的崩溃,推动了世界资本主义的发展。
英国首相与国王的对比
①对于首相而言,拥有对国家各部门大臣和大主教的提名权并送交国王批准,拥有国家高级文官的任免权,议会的主持权,重大决策的决策权等国家权力,首相身兼政府首脑、议会党团领袖、多数党领袖数职,是最高的决策者、领导者,是国家实际的控权者,掌有国家的行政和立法大权。
②对于国王而言,国王是国家的元首,在对外交往中代表英国,国王是国家的人格化,是民族团结的纽带和国家统一的象征,国王作为英联邦的首脑,起着维系英联邦的纽带作用。
③首相和国王都是议会的不可或缺组成机构。关于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建立,所谓君主立宪,也就是说,一切都要由法律决定,君主没有实权,而且本身也要遵循法令。“光荣革命”后,议会权力有相当的扩大,议会限制国王权力,约束英王的实际统治权。英国议会相继通过了一系列法案,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权利法案》。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形成了一种新的政治体制,这就是习惯上所说的“君主立宪制”。随着议会的不断立法,议会的权力日益超过国王的权力,国王逐渐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确立起来。【《权利法案》的主要内容是:未经议会同意,国王废除法律及其实施或者僭越权利均为非法。议会选举自由,议会的辩论、演说、或议事自由,不应在议会以外的任何法院和地方,受到弹劾和询问等等。其意义是:《权利法案》是英国革命所取得的最重要的成果,它进一步限制了王权,把国王真正纳入到了议会之中,确立了议会至上的原则,在英国建立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君主立宪政体,保证了议会的立法、司法、财政和军权等,以致国王的权利被架空,使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得以确立起来。】
英国的责任内阁制的形成及特点
(1)形成:①“光荣革命”后,国王逐渐退出内阁,成为“统而不治”的国家元首。内阁承担实际行政职责,其权力和重要性加强。②1721年,罗伯特·沃尔波尔成为英国历史上第一任内阁首相,主持内阁会议。
(2)特点:①内阁全体成员对政府事务集体负责,并与首相在政治上共进退。如果议会通过了对政府的不信任案,内阁就要下台,或者宣布解散议会,重新进行选举。②随着责任内阁制的发展,两党制逐渐形成,首相和内阁必须从多数党中选出。
(3)英国君主立宪制的主要特点:①英国的君主立宪制是以责任内阁制为核心的。②英国国王是国家元首,但实际最高行政首长是首相。英国的责任内阁制名义上是对国王负责,实际上是对议会负责。③首相由议会多数党的领袖担任,手中握有行政权和立法权,事实上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最高决策者和领导者。④整个制度是以代议制民主为基础的。议会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和最高权力机关。
英国政治制度发展的特点
英国最早建立起君主立宪制的代议制,不仅对于英国政治文明发展起了重要的保证作用,而且对于其他西方国家确立现代政治制度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代议制度建立的本质:即人民通过议会的设置把国家的主要权力──立法权掌握在自己手中,以限制君主或总统等对行政权力的滥用,并通过立法保护人民的利益。
①连续性。近现代英国的主要国家机构和政治制度几乎无一不是从中世纪继承下来的历史遗产。从《大宪章》到《权利法案》,从英王的内阁到责任制内阁。
②渐进性。英国制度的发展变化都是徐缓渐进式的,英国君主立宪制在17世纪末形成,以后逐渐发展完善,实现了全面的民主化。
③创新性。如内阁本是国王召集的咨询行政机构,革命后内阁作为国王的私人会议的成分减弱,内阁逐渐独立行事,于是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责任制内阁。
美国联邦政府的建立
一、“分权与制衡”
1.1787年宪法的主要内容
1776年北美殖民地宣布独立时,结成的是松散的州际联盟,这种联盟在战争时期可以联合13块殖民地的人民共同起来反抗英国的殖民统治,但战争结束后,弊端很快显露出来:经济上,无权实行统一的保护关税政策,政治上,无法形成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来稳定统治秩序,调整原有的统治秩序,建立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成为当务之急。
1787年5月,美国各州代表云集费城,召开制宪会议。经过激烈论争,代表不同利益的各州、代表最终达成妥协,通过了延续至今的美国宪法。习惯上称美国1787年宪法。
1787年宪法规定实行联邦制,采用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则,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这部宪法由序言和7条正文组成。第1条包括10节,规定美国国会的组成及其职权。第 2条包括4节,规定总统的职权和产生办法。第3条包括3节,规定美国联邦法院的组成及其职权。第4条包括4节,主要内容是规定各州的权利。第5条主要是规定宪法修正案提出和通过的程序。第6条主要是规定联邦宪法和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为全国最高法律,各州法官均必须遵守。第7条规定宪法经9个州批准后生效。根据这部宪法,美国成为一个拥有统一的中央政权的联邦,以代替过去松散的邦联。虽然各州仍保有相当广泛的自主权,但新宪法使联邦政府的权力大为加强。
1787年宪法是一部较完整的宪法,它规定了美国的基本政治体制:①美国实行联邦制,中央与各州分权,但中央政府及联邦政府的权力比邦联时期大为加强。联邦政府是唯一的主权单位。②根据“分权与制衡”原则,把国家职权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部门,彼此独立。立法权归国会,行政权归总统,司法权归最高法院。三大权力部门相互牵制,保持平衡,以防止任何一个部门流于专权。③确立了总统制的共和制体,宪法明文规定:“全国各州实行共和国政体”,“合众国不得授予贵族爵位”。国会和总统均由人民选举产生,总统不对国会负责。但1787 年通过的宪法只字没提人民的民主权利,1789年经过民主派的努力,国会又制定了对宪法的十条修正案,修正案规定了人民有言论、出版、集会、宗教信仰等自由及建立陪审制度。
2.联邦政府的权力结构
按照权力的分立与制衡的原则。美国联邦政府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相对独立的部门。
议会时美国最高的立法机关,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参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每州2人,实行各州代表权平等原则。现有议员100名。当选参议员任期6年,每2年改选1/3,可连选连任。这一规定体现了“州权平等”的原则。
众议员数按各州人口比例分配,由直接选举产生,每州至少1名,人数固定为435名,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两院议员长期连任现象极为普遍。议员不得兼任其他政府职务。美国国会行使立法权。议案一般经过提出、委员会审议、全院大会审议等程序。一院通过后,送交另一院,依次经过同样的程序。法案经两院通过后交总统签署;若总统不否决,或虽否决但经两院2/3议员重新通过,即正式成为法律。国会还拥有宪法所规定的其他权力,如对外宣战权、修改宪法权等。参众两院各自还拥有特殊权力。如总统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及总统任命的高级官员须经参议院“咨询和同意”;参议院还有权审判弹劾案,有权在特殊条件下复选副总统;众议院有权提出财政案和弹劾案,有权在特殊条件下复选总统。国会立法活动常受院外活动集团的影响。国会两院在各自议长主持下工作。众议院议长由全院大会选举产生,副总统是参议院的当然议长。两院均设有许多委员会,还设有由两院议员共同组成的联席委员会,国会工作大多在各委员会中进行。但规定在职的联邦政府官员不得成为国会议院。
美国宪法规定,总统行使行政权。总统由间接选举产生,每4年举行1次。总统任期4年。连任次数最初并无规定,后1951年生效的第22条宪法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连任总统之职2届以上。总统有权处理国家事务和联邦政府的各项工作,一切行政机构都向总统负责,受总统领导和监督;总统不对国会负责。美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是美武装部队总司令。《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规定,当选总统必须是出生在美国,年满35岁,并居住美国14年以上的公民。宣战权虽属国会,但总统往往越过国会不宣而战;有权宣布紧急状态,但应事先通知国会,紧急状态应在6个月后自行终止,但总统仍可以重新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总统负责处理对外关系,有权与外国签订行政协定;经参议院同意,有权同外国缔结条约,任命驻外使节。总统有权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除非两院各有2/3的多数推翻总统的否决;总统经参议院认可,有权任命联邦法官;享有赦免权(弹劾案和触犯州法律者除外)。总统虽保持强有力的联邦行政权,但也受到国会和联邦最高法院一定程度的制约。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最高司法机关。最初由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5人组成,1869年根据国会法令规定由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8人组成。法官均由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只要忠于职守,可终身任职,非经国会弹劾不得免职。但年满70岁、任职满10年或年满65岁、任职满15年者,可自动提出退休。美国宪法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对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和领事以及一州为诉讼一方的案件有初审权;对州最高法院或联邦上诉法院审理的案件,有权就法律问题进行复审;有权颁发调审令,调审下级联邦法院或法院审理的案件。联邦最高法院还拥有司法审查权,审查联邦或州的立法或行政行为是否违宪。不论是初审案件,还是复审案件,都是终审判决。后来联邦法院逐渐拥有解释一切法律及条约的权力。
3.1787年宪法的原则
《1787年宪法》把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主张付诸实践。宪法规定,美国政府由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平等独立的部门组成,各部门有其自己的职权范围,彼此没有从属关系,但又必须互相依存、互相制约,赋予一个部门的权力由其他两个部门加以制约,以此防止滥用权力。美国三权分立体现的原则是权力的制约与平衡;它的核心是防止权力的过度集中导致集权。(如联邦法院如果认为总统和国会违宪,可宣布无效;国会可以2/3的多数推翻总统的否决;众议院可以对政府高官提出弹劾等等)
对权力的范围和运行做出规定是美国宪法的一个核心内容。1787年宪法确立的分权原则经历了一次又一次的改革,已经同建国时期“国父”们的理想相去甚远了。然而,权力的分立与制衡仍就是美国宪法的典型特征、美国政治所固守的权力模式。事实上,这一设计存在着许多弊端,邓小平同志曾对美国的三权分立体制做过一针见血的批评:“三权分立使美国实际上有三个政府”,“对内自己也打架,造成了麻烦。”
二、第一部较完整的资产阶级宪法
1.1787年宪法的意义
这一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成文宪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为后采欧美各国革命和政权建设提供了蓝本。宪法所确立的民主原则和共和政体,在当时世界上封建专制制度占统治地位的历史条件下,具有重要意义,代表着历史发展的趋势。宪法不仅以民主为形式,以法律为手段,巩固了统治,保障了政治和经济利益,促进了美国资本主义发展,三权分立与人民的权利自由等制度和原则,也对欧洲、亚洲及拉丁美洲的宪法和民主革命都有重要的影响。
2.联邦制国家的建立
1787年宪法使美国建立起联邦制的国家。
联邦制的最大特点是分权。联邦的法律各州不得违反,各州可以自己的法律;联邦行使国家的主要权力,各邦享有一定的自治权。这一制度起到的主要作用是既避免联邦制的松散,又防止中央权力的过分集中;既有利于国家统一,又有利于各州的自治,有助于地方积极性的调动和创造性的发挥。
主权由联邦和各州分享。这既尊重了美国各州长期以来就拥有独立的行使各种权力的传统,又适应了当进美国急需扩大中央权力的要求。1787年宪法进一步巩固了美国独立战争的成果,使美国由此形成了总统制、联邦制和共和制混合的制度。共和制度是根基,总统制和联邦制受制于共和制。
3.1787年宪法的局限性
总统和议员由人民选举产生,各州选举人应具该州众议员之选举人所需之资格。…众议院议员人数及直接税额应按合众国所辖各州人口之多寡,分配于各州,此项人口数目包括所有公民及五分之三非公民,并包括须服役数年之人。但未被课税之印第安人不算。
1787年美国宪法局限性表现在不承认黑人和印第安人具有同白人同等的选举权利,打上了种族歧视的烙印,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另外1787年宪法当初颁布时只字没提人民的民主权利,没提废除黑人奴隶制度,只是在10年之后的补充条款中规定了人民的某些权利。1787年宪法将黑人奴隶、印第安人、妇女等美国公民中的大部分排斥在民主之外,这暴露了1787年宪法的局限性。黑人选举权的取得同黑人奴隶的斗争联系在一起;性别岐视的取消同女权运动联系在一起,废除黑人奴隶制度,也只是在美国内战后才得以废除的。但种族岐视问题至今一直是美国社会的痼疾。
同时1787年宪法也没有规定公民拥有言论自由的权利,这在后来的修订中才正式确立。
1787年美国宪法确立了三权分立的联邦共和国。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拥有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行政大权。国会行使立法权。最高法院享有司法权。1787年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成文宪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为后采欧美各国革命和政权建设提供了蓝本。宪法所确立的民主原则和共和政体,在当时世界上专制制度占统治地位的历史条件下,具有重要意义,代表着历史发展的趋势。宪法体现的三权分立与人民的权利自由等制度和原则,也对欧洲、亚洲及拉丁美洲的宪法和民主革命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形成使英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摆脱专制统治,建立资产阶级代议制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