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是上课期间吗?
如果要是涉及到赔偿,孩子家长是要出钱的。
上课期间的话,老师这方面属于连带责任。
一般考虑到维权的困难度,肯定是找学校的责任
多大的孩子,是小学还是幼儿园
老师是要负责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