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 )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也就是说,“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3年内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属于非法经营罪的情节严重情形。 主要考虑是前两次非法经营烟草行为虽然已经受到过行政处罚, 但行为人在明知这种行为违法的情况下再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说明其主观恶性深,对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危害比初犯者更大,社会危害性大,这种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行政处罚原则之一是一事不二罚,所以只能针对你最新的一次行为进行处罚。
拖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