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属于侵权。
首先,同人作品使用了原创方的人名和关系系统,是参考、模仿、改编了原作的二次创作,这属于毋庸置疑的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1、同人属于侵权。
首先,用了方的人名和关系系统,已经属于部分抄袭模仿了;如果再把情景系统再用进去,抄袭模仿的更多,仲裁的时候也就更危险。
当然了,作品的人名,除了极少数特别知名的人物或动漫形象,本身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毕竟这东西原创性不够,不能说你起了个名字就必须由你独占。但既然承认是同人了,那也就是说,你承认了这个作品是对原作的改编或者续写,是参考、模仿、改编了原作的二次创作,这属于毋庸置疑的侵权。
2、同人可以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前提是获得原创方的认可。
毕竟是在对方基础上进行的二次创作,有搭便车的嫌疑,如果不是的话,你自己另取个名字就好了,干嘛非要用别人的名字?所以。。。
3、是对原作权利的侵害
同人一般属于“非正式商业性”的,也就是说纯属私人兴趣,为了推广原作而作,不能因此而侵犯了原作的利益尤其是商业利益,所以如果要“贩卖”的话,你就是在跟原作抢市场、抢知名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