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经济合同是计划经济时代的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其特征表现: (1)合同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 (2)合同法以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为原则。 经济合同法是调整法人之间、法人与个体工商户、专业户、承包经营户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合同法调整对象是法人之间、法人与个体工商户、专业户、承包经营户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合同关系。作为经济合同法调整对象的经济合同关系主要指下列关系: (一)法人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 (二)法人与个体工商户、专业户、承包经营户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 (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合同管理机关对经济合同的监督、检查关系; (四)各级业务管理部门(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社)对经济合同的监督检查关系; (五)经济合同仲裁机关、人民法院对经济合同纠纷的裁决与裁判的关系等。 下列合同由于不是经济合同,因此,不受经济合同法调整: (一)公民个人之间订立的各类民事合同; (二)公民个人与法人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公民个人为了满足家庭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而与法人之间订立的买卖、承揽、保管、借贷等合同; (四)企业内部各种形式的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和生产责任制合同等; (五)中国法人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货物买卖、货物运输、技术引进和技术转让等合同。 由以上可看出,两者的范围不同,合同法的范围更广一些。而一般公司在制定制度时,可参照合同法施行,牵涉到经济具体行为时参照经济合同法施行。
目前已经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这个概念,此法律已经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所代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八条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
目前已经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这个概念,此法律已经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代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 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 则
第四百二十八条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