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位步入婚姻殿堂的女人都希望自己的婚姻能天长地久,然而美好的愿望代替不了现实生活的复杂多变,因此,无论生活多么美满幸福,心中存留一份风险防范意识,做到“未雨绸缪”,不至于婚姻殿堂塌陷时才痛苦地发现自己竟然一无所有。 对于如何保护自己的家庭财产权益好多妇女认为,既然法律规定了结婚后夫妻双方所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反正家庭财产有我的一半,离婚时一分为二就完事了。其实这种观念是不正确的、也是有害的。首先,从法律规定看,并不是夫妻双方所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一方个人婚前财产以及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另外对于婚后夫妻各自的收入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可以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归各自所有。其次,从实际操作看,双方争执要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离婚这一特定节点时你能够通过证据证明且实际存在的家庭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要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个蛋糕,首先你要搞清除、要证明蛋糕有多大,这需要充分的证据材料,而不是似是而非的判断,这是妇女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遇到的最多、最大障碍。 笔者接待过某位王女士,十几年前她为了支持丈夫下海创业,先是娘家借给他们20多万元启动资金,丈夫的事业起色后,妻子为了解除丈夫的后顾之忧,听从丈夫的建议,辞职在家相夫教子。后来丈夫随着事业的发达,也玩起了“小三”,而且还生了一个孩子。现丈夫起诉要离婚,决口不谈分割共同财产之事。妻子长期在家,只知道丈夫开了一家装饰公司,公司名下有30亩土地,家住300平方的别墅,拥有好几辆汽车,资产应当在几千万吧。但调查后的结果却令王女士瘫坐在地:公司股东已于一年前变更为她丈夫的父亲与弟弟名字,而且公司土地和房屋已被银行抵押,公司财务账面表明企业已资不抵债,更为严重的是王女士现居住的别墅也被抵押给了某担保公司,且已经被起诉到了法院;汽车也分别登记在他人名下。情急之下,王女士告诉律师,她丈夫去年与朋友合伙开发了某房地产项目,当时投资400多万元,现在该房产项目已经峻工,但调查获得的信息是她丈夫不是该房地产公司的股东,而且公司负责人否认她丈夫存有投资,更不存在分红问题。此时,王女士方才明白,他丈夫为了离婚已于二年前开始策划实施转移、隐匿家庭及公司财产,从现有证据看,王女士要想查清、还原她认为的共有财产难度相当大,甚至是不可能的。 离婚纠纷过程中类似王女士的遭遇层出不穷,绝非个例,实践中男方往往采取各种手段隐瞒、转移在外的财产收入,有的男方明明经商、承包赚了钱,但却谎称亏了本,负了债,在法庭上还出具所谓的证明材料。有些人除本职工作外,额外收入丰厚,离婚时却一口否认。我国民事诉讼举证原则要求谁主张,谁举证,由于多数妇女出于对丈夫的信任或者对夫妻共同财产监管的忽视,不能有效掌握丈夫的收入情况,离婚时往往举不出有力的证据,只好哑巴吃黄连。 妇女要想有效保护自己的家庭财产权益,我认为一条重要原则是婚姻关系需要经营呵护,自己的家庭共有财产也应当经营监管保护,不能躺在法律规定的“夫妻平等的财产权”观念上睡大觉。在此原则指导下,律师提供下面一些有效的维权建议,供女性朋友们参考:一、 如果您正处于热恋中,也许您与男友互相信任不分彼此,但当你们购置贵重财产或作重大投资时,建议事先签订一份“财产共有协议”,说清财产份额归属。对于女方父母婚前赠予的贵重财产以及自己拥有的重要财产建议做好婚前财产公证。二、如果您为了结婚计划和他一起买新房,无论双方出资多少,建议您在签订购房合同及办理产权登记时,提出来要以双方共有的名义登记,成为房屋的共有权人。三、如果夫妻生活中遇到困难需要向双方父母或者朋友借钱,最好是写下书面借条,且夫妻俩都要签字,这样借款就算作是夫妻共同债务,防止将来说不清是否存在借款。四、从日常夫妻财产管理看,如果你非常信任丈夫,把所有财产,尤其是财产凭证交给他管理的话,那么建议你对相关财产凭证的复印件,比如说银行存折的账号,开户行,房产证等有一个备份。五、如果你的丈夫从事工商业投资经营活动,那么当妻子的就更得小心了,对于丈夫的投资经营活动不能不管不问,应当掌握投资数额、投资项目、投资进程、投资收益等情况,要有记录,最好保存相关材料,你的职责就相当于企业财务总监的作用。一旦发现丈夫的投资出现异动:如丈夫把原来股权或者投资变更为他人,把重要财产如土地、房屋、汽车卖给他人或者无偿赠予他人,这往往是丈夫开始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表征,应当引起妻子的高度重视。调查清楚后,如果丈夫确实存在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可以起诉确认丈夫对共同财产的单方处分无效,追回财产。六、对于再婚的女性朋友,常常面临亲生子女与继子女相处难题,如果您想多照顾一些自己的亲生子女,那最好是先通过“夫妻财产约定”将您与丈夫的各自婚前财产及婚后财产的归属约定清楚,然后在财产约定的基础上再自由安排自己的财产。七、假如你的婚姻纠纷已经到了法院,那么你可以申请法院对共同财产做一个诉讼保全。如申请法院到银行调查对方相关账户的存取款情况,冻结对方的银行存款,冻结相关股权、查封相关房地产等措施。 女人的一生有三大财富:身体财富、物质财富、精神财富。同时拥有这三大财富恐怕要靠运气,但要守住这三大财富却靠的是智慧和不懈的努力。
1、双方可以签署婚内财产约定协议;
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内财产的归属,也可以将婚前财产重新约定权属。
2、男方用钱签借条;
很多家庭贷款买房,一般男方婚前已经买了,结婚后女方搬过去住。一方工资还贷,一方工资用于生活,这种情况如果男方家庭有大额用钱,男方的钱都还房贷了,这时候就需要女方支援。女方如果不给双方闹矛盾,给了心理不痛快,怎么办?可以让男方签署书面借据。
3、女方婚前的财产最好不要动。
很多时候,为了买学区房、换大房子等情况,女方往往将自己婚前的房子卖掉,然后将卖房款加上夫妻共同财产买套新房,这样的情况非常多,但一旦遇到离婚分割财产的时候,会非常被动。
如果真的要这么做,建议在买房前,夫妻间写好协议。
4、如何婚前有股票、基金账户,不建议操作,有了操作收益算共同财产。
5、如果婚前女方有大额存款,可以购买人身保险做资产分离。
6、夫妻存款期间,女方一定要掌握夫妻财产状况,不能为了照顾家里和孩子,连最基本的有多少钱,在哪都不知道。
《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的财产权益作了如下规定:
第二十八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二十九条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条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第三十一条妇女享有的与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二条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作了如下规定: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