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不嘘,只有中介的责任,这中介太不专业了 ,首先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没达成一致,而且你没有产权人书面的授权书,所以无效。责任全在中介,而中介可能会告你,但不太容易告赢。
案情回放
2003年夏,李某将房款19万支付给单某,购买单某、陈某夫妻共有的90号房屋。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且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其后,2003年9月1日,李某、洪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24.5万元买卖该房屋,房款交与李某。2003年9月11日,单某、陈某夫妇书写一份公证委托书,委托李某代理办理房屋买卖、过户事宜。2003年10月,李某、洪某依据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委托书、单某的身份证、房产证、结婚证、户口本等,在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过户手续,将房屋过户到洪某名下,后李某未收到洪某的应付房款。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洪某给付房款及违约金总计282004元并承担诉讼费。
检察官说法
就买卖合同效力问题会产生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房屋产权证是证明产权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因李某非产权人,其以自己的名义与洪某签定的买卖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洪某没有义务向李某支付房款,对李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第二种意见认为,今李某不是产权人,但是,李某与洪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李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我们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一、尽管李某已经与房屋所有人陈某、单某达成了口头买卖房屋的约定并支付了购房款,但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李某与洪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时,因李某尚未取得90号房屋的所有权,其以自己的名卖房是无权处分行为。
二、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故李某作为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效力取决于权利人是否追认或李某事后是否取得处分权。2003年9月11日,单某、陈某夫妇书写了一份公证委托书,委托李某代理办理房屋买卖、过户事宜。通过该公证委托,可充分认定所有权人对李某房屋买卖过户的授权,即李某事后取得了处分房屋的权利。此外,李某与洪某签订的合同系双方自愿,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三、李某已经依据合同约定,交付了房屋并且为洪某办理了过户手续,已履行了出卖人应尽的义务。洪某作为买受人应负有支付房款的义务,洪某应当按约履行合同。
肯定要承担违约责任,你和中介一人一半。
即使你有书面委托也没用,即使房产证上没有配偶的名字,卖房也必须经过配偶同意的!
如果没有书面授权书的话,合同的效力应该是无效,但是如果就是你朋友追认的话,而买方也同意的话,应该就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