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不可以拿去抵押的,但是你还是得尽快到房管局去处理(挂失补办)虽然不可以办理抵押贷款,但是有的人可以拿去造假的哈,要是他还有你其他证件的信息的话(比如身份证之类的),在弄一份假的委托书,就可以把你的房子拿去卖了,虽然不一定能成,但是还是得防着点的,我以前是做中介的,就知道发生过很多类似的事情。我也知道有些中介公司也是可以帮别人做假委托书的哦,还是尽快吧挂失吧!
可以到房产交易中心去查查!什么都能查到的,不过好像要收50元手续费!
需要经过你的同意才可以。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有权处分的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提供抵押,他人不得强制,并且房屋抵押应办理登记才生效,未经你的同意的抵押是无效的。
只从法律的角度上说,如果只是房产证事实上“被别人拿走”,自己没有亲自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或者贷款抵押手续的,并且身份证、户口本原件还在自己手上没有丢失的,不会有什么危险。如果实在担心的话,可以去房管局进行挂失和补办。
法律分析
提问者担心的是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会不会丧失,单纯从法律角度上说,除了自然力和国家强制力以外,一般情况下所有权人都可以自由决定其名下财产权的归属,包括设定抵押——“被别人拿走”的情况有很多,有可能是民间借贷拿去抵押,也有可能是中介机构要求提交,甚至被拿去登记入学的......但是,只要本人不同意转移所有权,就不能直接地发生法律上的所有权变动效果,因此,“拿走房产证”不代表“取得所有权”,拿走房产证的人无论是去贷款,还是直接试图售卖,都属于“无权处分”的情形,只有在第三人“善意”的情况下才构成善意取得,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效果,而无论是贷款还是卖房,没有本人出面的情况下主张“善意”都很难得到支持。
总之,房产证出于某种原因被别人持有的,从行政管理的角度上来说,无论是银行还是房产交易中心,都必须要求持证人是本人或经过公证的受托人,并且要求户口本原件、身份证等证件才能够办理相关的手续,而从物权编的角度来说,即使通过某种方式通过行政核查或银行评估的,也不产生实际上的物权变动效果,在法院上主张贷款或者买卖合同有效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当然不可以了,你放心吧。
虽然他有了你的房产证,但是对房产的处置还要房产证持有人本人进行才有效。
所以他人拿了你的房产证,除非有你做过公证的委托授权,否则是无权处置你的房产的。
房产抵押要由房产证上的权利人签字,还要有抵押合同。
不是房产权利人,不能办理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