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对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的资金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需要专项管理的资金,如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社会保障资金等,必须纳入专用存款账户使用和管理。二是具有专项投资用途的资金,如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信托基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等,为加强其使用和管理,保障投资人利益,一并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三是其他需要专设账户管理的资金,如金融机构存放同业、党团工会组织机构的经费等,也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1. 基本建设资金。 2. 更新改造资金。 3. 财政预算外资金。 4. 粮、棉、油收购资金。 5.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6. 期货交易保证金。 7. 信托基金。 8. 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9. 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10. 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11. 住房基金。 12. 社会保障基金。 13.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14. 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15. 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
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zs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