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按一定的方法来分离,我举几个方法:
1、如果是房屋等的共用类资产,可以以研发部门的面积所占的比例来分摊;
2、如果是电脑办公台椅等办公设备,可以以台数,使用时间等的比例来分摊;
3、如果是车辆等的运输设备,可以以行驶的公里数和时间;
4、如果是打卡机这类难以按一定比例的,可以按研发人员数量占员工数量的比例来分摊;
其实要基本准确很困难,只能说合理分配就是最好的了。
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
第四条第四项规定: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所以, 研发与生产共用设备的部分折旧不能享受加计扣除的政策。
但是,如果公司统计的目的不是为了企业所得税扣除,只是内部需要一个数据,那就容易了,可以按照研发活动占用设备的时间比例来分摊,因为设备折旧一般采用直线法,直线法就是按使用年限提折旧,所以按照时间比例分配合情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