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要回18天的工资,
根据《劳动法》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
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即使你没做实质的工作也是付出自己的劳动,即使付出劳动就应该得到应有的报酬。
建议你去公司所属区域的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
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回十八个月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