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离婚方式包括

2025-01-04 0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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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中国古代的离婚方式包括在我国古代是可以离婚的,离婚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种,是丈夫强行与妻子离婚,称为“休妻”或“出妻”;第二种,是官府强制离婚,称为“义绝”;第三种,是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称为“和离”。
“休妻”与“出妻”是有区别的。“休妻”一般是女方并无大的过错,由于其他原因男方把妻子休掉。“出妻”则是女方触犯了“七出之条”,有大的过错,所以男方要“离婚”。“七出”是古代解除婚姻的具体条件,另有“三不去”是对“七出”的限制,于西周时期确立,唐朝时正式归入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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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中记载“七出”:一是无子,二是淫,三是不顺父母,四是口多言,五是盗窃,六是妒忌,七是有恶疾。
需要强调的是,“无子”是指妻子50岁以后也就是过了生育期还没有孩子的;“口多言”,则是指爱搬弄是非,离间亲属;“妒忌”,更多的是指妻子反对丈夫纳妾从而有损于家族延绵子嗣;“恶疾”,是指患有耳聋、眼瞎、腿残疾等严重的疾病。
“三不去”,是指在下列三种情况下丈夫是不能够休妻的:“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有所取无所归”,是指在结婚时女方父母尚健在,休妻时父母已去世,若休妻,则女方无家可归;“与更三年丧”,是指妻子和丈夫一起为父母守丧3年的不能被休掉;“前贫贱后富贵”,则是指结婚时丈夫贫穷,休妻时富贵的也不能休妻,但妻子若犯了“七出”中的“有恶疾”和“淫”两项,则不在“三不去”的保障范围之内。从中我们不难看出,“七出之条”中的规定对女性极其不合理,尤其是其中的“无子”和“有恶疾”两条,丝毫无关乎女性的道德品质问题。而且作为离婚的条件,其中没有一条是因夫妻二人感情不好可以离婚的,完全忽略了当事人的感受,完全应了古代社会“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嫁个木头抱着走”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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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时期,离婚制度出现了官府强制离婚的“义绝”。“义绝”,是指夫妻间或夫妻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另一方亲属中有殴、杀、伤、奸等行为的,不管夫妻双方是否同意,均由官府裁判,强制其离婚。在男尊女卑、夫为妻纲的封建秩序统治下,“义绝”的条件对夫妻双方而言并不平等,明显偏袒男方,体现了对夫权的维护。且离婚本是夫妻双方自己的事,这里却要由家族和国家的力量来干预,即使夫妻双方不愿意离婚也要离。这体现了婚姻的宗法家族性。

回答2:

西周时期,《礼记》规定:“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这七条当中,妻子占了一条,丈夫就可以名正言顺地休妻。

“不顺父母”位列“七去”之首,就是妻子对丈夫的父母,即自己的公公婆婆不孝顺。古人重视孝道,做媳妇的孝敬公婆是天经地义的事,不孝顺属于“逆德”行为。


“无子”就是不生儿子,这一条在今天看来很可笑,但古人的思维毕竟受到局限,夫妻不生育儿子,古人认为原因在于妻子,现代科学证实,原因恰恰相反。

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因此,不生育儿子也就成了丈夫休妻堂而皇之的借口。

“淫”为第三条,即妻子与丈夫之外的男性发生性关系,在注重礼法的封建社会,女子淫乱,会导致子女来路不明,家族血缘混乱,辈分不清,属于“乱族”行为。


第四“去”为“妒”,就是说妻子生性好嫉妒,也可成为男子休妻的理由,女子凶悍嫉妒,就会造成家庭不和睦,同时意味着挑战夫权,属于“乱家”行为。

“五去”为“有恶疾”,就是妻子有严重的疾病,如眼瞎、耳聋、瘸腿,理由是不能同家族一起参加祭祀,即“不可共粢[zī祭祀用的谷物]盛”。


第六“去”为“多言”,意即妻子喜欢说闲话,容易离间家族的和睦,属于“离亲”行为。孔子就是因为这个原因,休了妻子亓官氏。

最后一条是“窃盗”,就是妻子有偷盗行为,这不仅仅是道德层面的问题,还是违法犯罪的行为,属于“反义”,不守规矩。

这“七去”违反其中任何一条,都可成为丈夫休妻的理由,当然,周礼为了保护女性,同时也规定了妻子在三种情况下可以拒绝离婚,即“三不去”。


“三不去”第一条是“有所娶无所归”,即妻子娘家无人,无家可归了;

二是“与更三年丧”,曾和丈夫为公公,或婆婆守孝满三年的;

最后一条是“前贫贱后富贵”,就是从前贫贱,后来过上富贵日子了。

这“三不去”针对上述五种“去”,其中“有恶疾”和“淫”不在保护范围之内。

回答3:

没有专业研究过这方面的历史问题,就我所知应该包括和离和休弃吧,但是中国古代的离婚都比较偏向于男方,因为是男权社会所以对女性都不太友好,离婚了男性问题不大,女性就很难再嫁好人家了。这样就很让人讨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