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强行解除是违法无效的。
工伤期间工资发放标准根据工伤员工受伤前的工资标准确定。
1.
工伤期间工资
依据停工留薪期来确定支付时间,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一般是从入院开始至工伤等级鉴定作出之日止。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工伤期间工资发放金额标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标准按照原工资标准计算。 实践中,根据工作时间的长短,分别如下处理:
(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补贴。加班工资不计算在内)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2)、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3)、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构成伤残等级,劳动者无法定过错,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合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规定: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用人单位和本人缴纳医保直至退休。
二、鉴定为五至六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用人单位和本人缴纳社保,直至退休;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终止劳动关系,按照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三、鉴定为七至十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至(六)项规定的法定过错,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的,没有《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同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的,可以终止合同,但应按工伤职工2008年1月1日起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按照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劳动者在工伤期间,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如果已经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属于4级伤残以下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要看你的工伤的严重程度了,如果过了法律规定期限,你拒绝不上班,是可以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