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股东权益受限或减少的情况下,调增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扩展阅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的有关规定,“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反映在企业合并净利润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所有者)所有的那部分净利润。
比如,某一上市公司实现净利润100万元,其持有70%股权的子公司实现净利润50万元。假设该上市公司没有其他子公司,且母子公司之间没有净利润的抵销业务,则,母公司合并净利润150万元(100 + 50),而该上市公司拥有子公司净利润的份额应当为35万元(50 * 70%),由此,母公司总计实现净利润135万元(100 + 35),该净利润应当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除此之外,子公司实现的净利润的剩余部分15万元(50 - 35),归属子公司其他股东(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少数股东”)所有。
据此,该上市公司合并利润表相关列示如下:
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150万元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35万元
少数股东损益 15万元
而在原企业会计准则(制度)(2005前)下,上述数据相关列示应为如下:
少数股东损益 15万元
净利润:1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