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困惑
张裕在父母离婚后就一直跟随父亲生活,父子二人相依为命。张裕今年刚刚考入县里最好的中学,父亲给张裕买了一辆电动车作为奖励。某日在放学回家的路上,由于行人太多,张裕骑车将另外一名同学撞倒,致使该同学的右腿骨折,花了医药费共计两千余元。张裕的父亲有能力进行支付,可当受害人要求张裕的父亲进行赔偿时,张裕的父亲却要求受害人向张裕的母亲索要。对此,张裕的母亲提出了异议。
律师答疑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八条对此类问题明确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夫妻离婚后,在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时候,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共同生活的一方独立承担责任有困难,法院就会责令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责任。本案中,张裕一直跟随父亲生活,并且其父亲有赔偿的能力,所以张裕的母亲有权拒绝赔偿。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58.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法理荟萃
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负有监护的义务,但是否与子女生活在一起决定了其所承担的义务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