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关系证明可到原出生申报户口的派出所办理。
开具亲属关系证明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已注销户口的,提交原户籍地公安机关所出具的户籍记载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4、关系人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通行证及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
有户口本、身份证等能够证明即可
2015年8月,公安部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不再开具亲属关系证明、健在证明、死亡证明等18个不该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并且对为什么不出具作出解释。
其中家庭成员在户口登记以外的亲属关系,不在派出所掌握的范围之内,派出所属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证明。
2016年8月,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各地各有关部门对照《意见》精神,按照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各自提供公共服务的事项和办事环节进行全面梳理,对自行设定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一律废止。
因此,可向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的单位确定“要不要开”“由谁开”“怎么开”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