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受伤社保能报销吗

2024-11-06 20:15:15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各个地方政策不同,个人意外情况在《社保法》中并没有明确说明,人社部也没有相应的文件,所以只能看各个地方的具体规定。

例如青岛市:

2015年青岛发布了《社会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障管理办法》,对医保报销意外伤害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参保人因下列情形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可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参保人在无责任人情况下发生的意外伤害;

(二)经有关部门认定参保人承担部分责任的意外伤害;

(三)因他人违法行为导致参保人伤害的刑事或治安案件,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后,责任人未能全部赔偿的或自伤害发生之日起满6个月案件未破获无法确定责任人的;

(四)其他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后,责任人未能全部赔偿的。

第一条十分重要,即无其他责任人的意外,医保可以报销。也就是说,因个人不小心导致的摔伤、烫伤等都可以报。

对于意外责任比较复杂,存在多方责任的情况,经有关部门认定,可以报销自己承担责任的那一部分医疗费用。

另外,如果经过法院判决,第三人未能全部赔偿,剩下的部分医保也可以报销。


扩展资料:

意外险和医疗险仍要购买,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医保意外报销的流程会比较复杂,很难及时报销。比如青岛市,如果因意外住院,必须在48小时内填写《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申请表》,上传至社保部门初审,如果情况复杂,还要本人或者委托人拿材料去社保部门复审,过程十分复杂。

其次,牵涉第三方责任的无法报销,如果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又遇到对方偿还不起,医保又不能及时报销,会十分麻烦。由于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如果买了商业保险,发生车祸后,不仅能够及时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还可以继续向侵权人索赔,从而获得多份赔偿。

最后,医保只补偿医药费,而没有伤残责任,如果因意外造成残疾,未来的生活可能还会受到影响。而意外险可以提供伤残保障,即使残疾也能够获得一笔补偿金,用于贴补家用。

所以,医保永远只是基础保障,如果想要更加充足的保障,商业保险是必不可少的。

参考资料来源:社会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障管理办法--青岛政务网

回答2:

自己在家意外受伤买的医保能报销。

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以下项目不在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内: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且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各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回答3:

交通事故等牵涉到第三人的意外,或属于自杀、吸毒、醉酒、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情形的,医保不会报销,而其他意外情况,基本可以报销。摔伤、出血、骨折、烧伤等原因需要报销时候,要由公安或交通部门开外伤证明,证明病人无违法犯罪的事实,无第三方责任人。

回答4:

意外受伤社保能报销。

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以下项目不在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内: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且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各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回答5:

有第三方责任的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