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我叔爷爷生前一直是我爸爸赡养责任田直有我爸耕种,死后村集体收回责任田,其责任田

2024-12-04 12:3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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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村集体有权收回土地经营承包权的。根据我国《继承法》,侄子并不是法定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无权根据《继承法》第四条的规定,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根据《继承法》,继承人之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但是土地经营承包权,并不属于遗产的范畴。
  法律依据:

  《继承法》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 公民的收入;
  2.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