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第一条第(二)款第4项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该款第5项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上述文件第一条第(三)款第3项规定:“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望楼主采纳
沈阳金蝶财务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