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上诉到法院不会做司法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初次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再次鉴定由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其它机构鉴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是劳动争议,经过劳动争议仲裁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无权要求做司法鉴定,只能采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既然两次都是十级,那就无法翻案了!而且,劳动局伤残评定委员会给出的十级,就是最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