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地区规定如下:新建生猪定点屠宰场和小型生猪屠宰点的选址应该“距离居民住宅区500米以外,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例外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并没有对屠宰点的设定与居民区的距离作出强制性规定,但第八条明确规定设定屠宰点的条件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