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及相关检查报告等原件及复印件;
4、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注册登记有关情况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6、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7、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8、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9、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10、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11、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12、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还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参保单位申请的还需填写《工伤参保企业职工事故报告、认定书》(一式四份)并提供相关材料;
2、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受理后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4、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