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得到征地补偿的人头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
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关于上述三项费用的归属和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
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
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根据上述规定和你介绍的情况,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你和你儿子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参与分配.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你和你儿子能否获得,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在土地补偿费等集体收益的分配中,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对妇女、儿童等特定人群实行差别待遇.
《中
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
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七条明确规定:“在审理因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实行差
别待遇,侵害当事人利益引发的纠纷案件中,要依法充分保护农村集体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和文件的精神,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农民集体,土地补偿费的受益主体也只能是农民集体,只要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就应具有相应的分配权,对妇女、儿童等
特定人群实行差别待遇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你介绍的情况,即使分配方案是由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法定程序民主决定的,但村民自治决议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是该决议
不违反法律规定.而你村上述分配方案对妇女等特定人群实行差别或歧视性待遇,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侵害了妇女和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应依法
予以纠正.
能得到,具有本村户口是具有本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志。而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有享受相关待遇的权利。同时,征地补偿款中的土地补偿费是归村集体领取的,由集体成员共同分割。所以,无土地但具有成员资格的人员是可以参与征地补偿款的。
延展回答:
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土地或棚户区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2010年7月13日,国土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
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实现同地同价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各类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都必须严格执行。对于新的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概算。
为防止拖欠征地补偿款,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各地应探索和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征地补偿款。
你的户口如果是在1995年就已经在本村那就应该有你的土地。如果是1996年以后才落户本村,那就没有你们的人头费,当然如果全体村民投票有半数以上的人同意给你们人头费那就能给
征地有户口没地有权要求征地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从该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只要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可以请求获得相应份额的土地补偿费。
由于土地是依据当地户籍按人口进行分配的,那么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发放也应当依照当地户籍人口为首要原则,同时兼顾土地的生活保障功能。征地有户口没地的,属于特殊情况,对于特殊情况可以特殊处理,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偿。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自己要争取 一般都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