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林洁早年失去丈夫,有二儿一女,林洁一直同女儿张霞生活在一起。林洁2003年初书写了一份遗嘱,然后请人用电脑打印出来,上面打印了林洁的名字和立遗嘱的时间,但无林洁的亲笔签名。遗嘱中指定由大儿子张道程、二儿子张道妙分别继承6间楼房的一半。银行存款21万余元及利息,全部金银首饰、珠宝及生活用品均由女儿张霞继承。2003年8月林洁老人去世。张霞以母亲的遗嘱为凭据将存款21万余元及利息取出并转存,其大哥张道程、二哥张道妙以母亲遗嘱是电脑打印,没有法律效力,张霞不能一人占有存款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题:张霞持有的电脑打印的遗嘱是否受法律保护?
这份打印的遗嘱应属无效。如无其他充分证据的证明,张霞持有的电脑打印的遗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继承法》第17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从你信中看:林洁亲自书写的遗嘱应属于自书遗嘱,只要此遗嘱由林洁的签名,并注明具体时间,就产生了法律效力。而张霞所持的电脑打印遗嘱,我们可以把它认为类似于代书遗嘱。根据《继承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而张霞的电脑打印的遗嘱缺少电脑打字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的亲笔签名,亦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该遗嘱应归于无效。不过,如果林洁还持有其母书写的底稿,且有其母的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就可以以这份自书遗嘱的内容分割其母亲的遗产。
民法典打印遗嘱可以做司法鉴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在遗嘱这个类别当中,实际上对于打印遗嘱也做出了规定,但是是具有一定的条件的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的情况之下才能进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1、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2、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6、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通过劳动积累的私有财产愈来愈多。但人固有一死,财产将在社会中留存下来,如何在生前安排遗产妥善就是很多人考虑的问题。生前立下遗嘱则是妥善安排事物和财产的有效手段。遗嘱的方式不同,遗嘱的效力即不同。要讨论遗嘱的效力问题,就要先了解一下遗嘱的分类: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手写遗嘱即为自书遗嘱的一种,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即可。遗嘱的方式中,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有相抵触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但如果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均不得撤销公证遗嘱的内容。如果公证遗嘱想要变更遗嘱内容,需要另外做第二份公证遗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对于打印的遗嘱是否有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因为,对打印遗嘱的效力问题,我国司法实践中尚存有争议。若结合其他证据能证明遗嘱内容与被继承人意志一致,有的法院也可能从尊重被继承人真实意思的角度出认可打印遗嘱的效力。
并不是所有的遗嘱只要有被继承人签名就有效。按照遗嘱书写主体是否为被继承人本人,遗嘱可以分为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如果遗嘱是由电脑打印的,虽然末尾有被继承人的亲笔签名,但主文并非他本人亲笔书写,不符合继承法规定的自书遗嘱构成要件。
而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如果被继承人所立遗嘱仅有他一人签名,并无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因此亦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求。
按现行法律条文规定,打印的遗嘱是无效的,但《继承法》是我国目前实施最久又没修正过的民事法律。但生活早已走在了法律前面,这部关系到每个家庭的“老法”似乎已跟不上时代发展。当年立法时条件有限,根本无法考虑如今打印遗嘱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