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有多个,故可以依次要求赔偿。
实在无力偿还,须与受害者家属商量,延缓赔偿时间,有能力时偿还。
《民法通则 》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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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由此可见,精神病人杀人不负刑责,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精神病人犯罪,第二必须是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实施犯罪,第三是必须经法定程序鉴定。
案例分析:
2009年7月23日下午,放暑假来广州探望父母的小珊与堂妹在公园凉亭避雨时,遭遇抢劫并被捅死。日前,劫匪之一邓杰因被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被判入狱15年。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3日16时许,邓杰伙同未成年人刘某预谋抢劫。他们到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马岗村一家超市盗窃了水果刀作为作案工具,然后携刀到马岗村公园伺机作案。正好,他们看到了在凉亭避雨的小珊和她的堂妹,遂持刀对二人实施抢劫。
其间,邓杰用水果刀捅刺小珊的胸部和腹部,抢得人民币126元后逃离现场。小珊因受伤过重,于当晚20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悉,小珊的父母、弟弟等人在事发前均在广州市白云区打工,靠在布匹市场内做搬运工为生。案发前一年,小珊以高考618分的成绩考上太原理工大学的电气与动力工程学院。作为家族中为数不多的大学生,她一直是全家人的骄傲。案发时,放暑假的小珊来探亲才4天。
案发次日晚,邓杰和刘某准备持刀在白云石井红星村再度抢劫时,被治安员盘查抓获。两人在审讯时对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0年2月8日,广州市检察院指控邓杰犯抢劫罪,向广州中院提起公诉。
案件审理期间,由于邓杰患有精神分裂症,且处于显著阶段,不具备受审能力,广州中院于2011年1月7日裁定案件中止审理。2013年11月5日,经广州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邓杰症状缓解,具有受审能力,广州中院才对案件恢复审理。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邓杰犯抢劫罪,鉴于其患精神分裂症,属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可从轻处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万元,与此前已被判决的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42万余元,赔偿责任由其父母承担。(刘晓星)
参考资料来源:/www.npc.gov.cn/wxzl/wxzl/2000-12/06/content_4470.htm"target="_blank">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参考资料来源:/www.scio.gov.cn/xwfbh/xwbfbh/wqfbh/2014/20141106/xgzc32111/Document/1386210/1386210.htm"target="_blank">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gd.people.com.cn/n/2014/0605/c123932-21352873.html"target="_blank">人民网-精神病患者杀人判15年赔偿由父母承担
根据法律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一、《民法通则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经司法鉴定要看杀人的时候是精神正常的时候要负刑事责任,
不正常时,不负刑事责任,但监护人承担赔偿民事责任。
详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提示:1、精神正常,杀人要负法律责任,有财产的,从财产中支付赔偿;
不足部分,监护人要承担赔偿;
2、精神不正常,杀人不负法律责任,但监护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如果杀人者没有财产,也不能余额支付赔偿款,监护人要承担;
如果监护人没有钱,被害人或家属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监护人有钱时扣除或交纳;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由此可见,精神病人杀人不负刑责,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精神病人犯罪,第二必须是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实施犯罪,第三是必须经法定程序鉴定。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至于监护人有没有钱赔偿这是个现实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
杀人偿命还要赔钱?不如斩草除根,不用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