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2、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问:我在一家杂志社工作,一开始双方约定试用期3个月,但到了2个多月的时候,单位说,杂志社面临停刊整顿,我就马上被辞退了。我听人说在试用期内单位可以随时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而且不给员工任何补偿。但前不久我听说有一个法院判决,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解雇了,却得到了经济补偿!请问:像我这种情况能不能得到补偿?员工如果在试用期内被解雇了,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得到经济补偿? 答:按照法律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考察期。根据我国《劳动法》及劳动部相关规定,员工在试用期间,在下列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试用期内,劳动者在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2、试用期内,劳动者自己也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是由劳动者主动提出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外,还有两点一定注意: 第一,试用期间,当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其理由一定是“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用人单位就必须支付经济补偿。你在提问中提到的案例,就是因为该公司是因为自身原因解聘了尚在试用期内的员工,因此,法院判决其向被解聘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是正确的。至于你的情况,如果杂志社与你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是因为你不符合录用条件,而是因为单位方面的其他原因,则你完全有权利向单位要求支付应有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单位未按时支付,还可以要求其支付相当于补偿金数额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二,在上述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实际上并非一律不允许支付经济补偿。在这些情况下,单位有权选择是否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只不过一般处于自身利益考虑,一般单位都会选择“不支付”。
试用期被辞退有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