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责任:如果事故的事实如你所述,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五条 “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这一规定,工人应负主要责任,你负次要责任。
2、事故赔偿方面: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保险限额的部分,由承担全部原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2) 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A)机动车一方负主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70%赔偿责任;
(B)机动车一方负同等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赔偿责任;
(C)机动车一方负次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30%赔偿责任;
(D)机动车一方无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20%赔偿责任。
(3) 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
(A)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调解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B)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本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C)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D)交通费 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E)住宿费 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F)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J)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4)以上是事故赔偿的内容,只要赔偿时有依据,且赔偿不超出交强险1万元赔偿范围,保险公司会如数赔偿的。但是,如果你和工人一次性协商处理会缺少赔偿依据的,保险公司不会如数赔偿你的。
其实发生这样的事谁都没占到便宜!
他要求的赔偿费其实是多了点,但是不管是谁对的多或是少错一点,一般交通事故判定,都是大车的错!受伤永远是对的!所以赔偿给伤者医药费是少不了的!但是建议你可以软一点跟他们协商,赔偿当然会赔!但是少一点!你也就自认倒楣了!下次路上开车眼睛放亮一点!遇见不守交规的人、事、物!最好闪远一点吧!祝福你早日解决此事!
就这个价 差不多
就是怎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