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双方协议的话,那就怎么能达成一致意见了.从公平的角度来讲,按现价比较合理.
但如果是法院判决,则按相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就是说,原则上法院不判决归属,只判决使用.取得完全产权后,可另行起诉.
离婚后,分得房子的一方想要过户的,可以有两种办法:1、提前还贷:消除银行按揭抵押贷款的抵押登记,如果没有很多现金提前还贷的,可以考虑通过一些贷款公司将房产证赎出。在取得房产证后,双方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
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此,未还完贷款的房产,属于共同债务,应当用共同财产偿还,即按现在应当偿还的数额,用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按应当偿还的数额分摊债务。
分配方式:13万贷款一人承担一半即6.5万,房产价值一人一半即25万.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要支付给对方:25-6.5=18.5万,同时全部债务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