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2024-12-19 04: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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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本案中,胡某等人的劳动关系是胡某等人与劳务公司之间的关系,与建筑公司只是派遣关系
因此,胡某等人的工资应当由劳务公司支付
2,劳务公司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一个派遣协议,根据协议,建筑公司应当按时支付足额相当于派遣人员工资的金额给劳务公司,建筑公司拖欠这笔钱,是违反双方之间的协议,根据协议,劳务公司有权向建筑公司追讨这笔钱
本案涉及两个关系:即胡某与劳务公司的劳务关系,劳务公司与建筑公司派遣协议,胡某第一步需要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可以依法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对象是劳务公司。而劳务公司支付工资后,可以向建筑公司追讨这笔钱。

回答2:

  案例一:单位发出offer后是否可以反悔
  季某是成都某公司的技术总监,北京一家公司招聘技术副总裁,季某经过网上视屏面试,北京这家公司正式向季某发出offer,通知其国庆后即来北京上班报到。季某为此很高兴,请亲朋好友多次聚会,花费上万元。国庆后季某刚到北京,公司就通知其撤回offer,原因是该职位已经有更合适的人员。季某大为光火,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北京公司履行与自己的劳动合同。
  本人观点:北京这家公司的做法非常不妥,有违诚信的市场原则,但是从劳动法角度,季某的主张不会得到支持。单位发出offer,应视为要约邀请,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还没有建立。Offer不等于劳动合同,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

回答3:

劳务公司应该发放工资,应为胡某在劳务公司的旗下员工,不应该是建筑公司发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