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享有社会保险,一方没有,在离婚时是否要视为共同财产进行财产分割。
:如果是在婚内获得的收益,可以视为共同财产,但要区分不同项目,社保的待遇很多,不是简单一个公式能解决的。
2、对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问题,我的理解是:不管借条是一人签还是两人共同签字借款的,只要是有证据证明此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如:向家人借款写借条来偿还夫妻婚后所购房的剩余房贷的,离婚时,都必须由双方共同承担债务,而且借条不需公证也同样具法律效力,此理解是否正确?
:欠条的真实性确实不好解决。假如你自己向你的家人借款,则不好认定。
3、婚姻存续期间,因经济困难,向父母借钱,包括一部分用于购房,但无书面借条,但有信息明确写明“会偿还此笔钱”且有转账存根,是否同样具法律效力?
:可以。答案同上。
4、婚姻存续期间,夫妻间男方给女方打的款用于给女方的家用、还房贷,无书面形式的说明但有银行转账存根,但女方并未用于偿还房贷并已被消耗掉,离婚时能否追讨回来。房子名字为两人名字。
:有难度。
5、家人给予夫妻双方任一方的赠与,明确只赠与其中一方,但赠与后,其中一方用于偿还婚后所购房的剩余房贷,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请问这种情况若离婚是否另一方仍可分到一半财产。此时已没有债务。如何规避这种有意识的分财产行为。对于给予赠与的家人是否要进行资金来源证明的公证以及制作《赠与协议》并进行公证,不公证是否有法律效力?还是家人不以赠与形式,以其一方签借条形式来约束其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哪种方式好?
:答案同上。
如果夫妻双方并未按照婚姻法19条的规定,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那么,在这一期间所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之中个人实际缴付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双方不幸离婚时,参与共同财产的分割。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11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
13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补充一点,如果夫妻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际缴付部分是否参与分割,如何分割?就需要研判夫妻财产的具体情况,以及具体约定予以确定
正常离异,婚内财产由双方平均分配。
借款,赠与,债务,都要有充分证据说明。
1 养老保险金是共同财产
2理解正确
3是的
4可以
5赠与你的钱用于共同生活不能再要回 不用公证既有法律效力
这些问题最好的办法是协商。算得越细矛盾越深。就算按条条款款判定了,另一方未必要执行。曾经那么好,家人的扶持现在也要拿出来清算。两口子做人做到这份上,真是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