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赔当然有理。。。
享有保险利益才享有索赔权
海上保险索赔权与保险利益挂钩,保险利益与货物风险挂钩
货物还在装运港,保险利益在谁手里?当然是卖方,因为CIF越过船舷才转移风险与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谁买?CIF下还是卖方
你说加拿大外商买方能够索赔吗?显然是不可能的,他既没有合同上的权利也没有转移后的索赔权利
这是CIF贸易中关于海上保险的一个缺陷
还深入就是学术了
这个我就不给你讲了
因为这已经够给你答疑了
顺便提醒以后提问注意给分数
因为我是看了楼上两位惨不忍睹的答案怕误导你了才进来帮你的
我专门搞海商法的,放心吧,这类海上保险案子多了去了
一 保险责任里有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意思是说运输工具发生火灾后引起货物的损失
说实话,这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你的描述太过简单,所以我猜测,一,你不是当事人,二,你对这方面也了解不多。我也不是很懂,只是做些简单的解答,看看能不能帮助你找到原因。
首先,你要搞清楚“一切险”的概念。“一切险”并非保上了就万无一失,它也有承保范围,根据PICC的保险条款规定“一切险是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而所谓的“外来原因”是指偷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短量、混杂、玷污、渗漏、碰损、串味、受潮受热、钩损、包装破裂、锈损。
或者换种完整点的说法,“一切险(A1l Risks)是PICC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险别,其承保的责任范围如下:(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9)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10)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由上可见,一切险并不包括在装运港发生火灾这一保险条款。我猜想这应该是最可能的原因。
第二,我想到的原因是这样,所谓“仓至仓条款”的保险期间一般是:自货物从保险单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生效,到货物运达保险单载明目的港(地)收发人的最后仓库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港(地)卸离海轮满60日为止;在货物未经运抵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并在卸离海轮60天内,需转运到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时,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那么如果火灾是发生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仓库运往装运港装船之前的话,也不是保险范围,PICC也可以拒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