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各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量。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肋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目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行为人敲诈勒索数额较小的公私财物的,不以犯罪论处。
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份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
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00年5月18日: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案例:
两河南女子合成淫秽照片敲诈多名国家干部被判刑
【正义网2003年12月18日 作者:李京华】两名外地女子为了勒索他人钱财,竟然合成淫秽照片,来到北京通过邮寄对数名国家干部进行敲诈,结果受到法律惩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被告人鲍海英有期徒刑3年、王子霞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据法院介绍,33岁的鲍海英和37岁的王子霞系河南省延津县人。她们于2001年10月携带有电脑合成淫秽照片的敲诈信10余封,由河南省新乡市乘火车来京,并于次日在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西长安街等邮局,以挂号信形式将敲诈信件分别邮寄给河北、云南、安徽等地的多名国家干部,以将照片寄给家属、单位及媒体相威胁,要求被害人汇款到指定账户,敲诈金额17万元。被害人接信后分别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2002年7月至9月间,鲍海英在河南省延津县家中使用电脑制作大量合成淫秽照片及敲诈信,并持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再次进京。她先在多家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设立账户欲接收敲诈款项,然后将携带的12封敲诈信以挂号信形式邮寄给多名国家干部及企业家,敲诈被害人10万元。结果,鲍海英因邮寄可疑信件被民警抓获。
法院认为,鲍、王两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及合伙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及人身权利,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法院鉴于二被告人系犯罪未遂,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作用,分别作出上述判决。
(新闻来源:新华网 )
抓只苍蝇放菜里 敲诈饭店被判刑
【中国法院网2003年12月12日讯 作者:郭喜文 姜百军】 已经被判过两次刑的宋金生本性难改,出狱后的他竟然想出抓苍蝇放在菜里的方式,敲诈饭店老板。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宋金生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1989年6月30日,宋金生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7年9月3日,他又因犯招摇撞骗罪入狱一年零六个月,1998年4月因病被保外就医。
2001年7月的一天,宋金生伙同白会泉(已判刑)、王占武(另案处理)在顺义区牛栏山镇一饭店内吃饭。为敲诈些钱花,在吃饭期间,宋金生到卫生间里抓了一只苍蝇放在了菜里。然后他以菜不干净为由向饭店老板索要钱财,而白会泉和王占武则在一旁恐吓。老板无奈,只得给了他们2000元钱。
2003年4月6日,宋金生伙同周自英、路涛和张延升(均另案处理),将陈某强行带至顺义区牛栏山镇东大桥北侧河边树林内,以其欠周自英钱为由,用暴力手段敲诈人民币1900元。周自英归案后交代,她和宋金生自去年十月份开始同居,但陈某一直欠她几百元卖淫钱没有归还,所以自己才找到宋金生等人帮忙。
北京一员工以泄漏公司秘密要挟勒索单位被判刑
【新华网北京2003年12月2日电(记者 李京华 张淼淼)】为报复公司不再续聘,北京市某公司员工祝宝章以泄漏公司技术秘密相要挟,勒索公司23万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日一审判处祝宝章有期徒刑2年。
据法院介绍,祝宝章于1999年7月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有效期截至2002年1月。此间,祝宝章担任公司项目主管,负责税控加油机监控微处理器软件项目的开发研制工作。
2001年12月,公司经理通知祝宝章合同期满后将不再续聘,并按照合同约定与其办理了离职手续。几天后,祝宝章找到经理,向公司索要23万元的补偿费。
祝宝章遭到拒绝后,遂拿出一份其撰写的文章,并威胁说1月9日拿不到钱即将文章散发。这篇文章阐述了祝宝章所在公司研制加油机监控微处理器的所需技术。
迫于压力,祝宝章所在公司于2002年1月7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按照约定将4万元现金及1张19万元的转帐支票送到大兴区长丰园小区门口,祝宝章在交接时被警方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祝宝章在单位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后,利用工作期间掌握的单位技术秘密撰写文章,并以散发该文章相要挟,向原单位勒索人民币2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故作出以上判决。(完)
敲诈勒索六十万 分文未得判五年
【河南法院网2003年12月2日】汝州市蟒川乡农民王金伟为了一夜暴富,竟写恐吓信欲敲诈个体矿主樊某60万元,不料分文未曾到手就被警方当场抓获。6月30日,王金伟一审被判有期徒刑5年。
2002年12月,蟒川乡居民王金伟听说该乡战胜煤矿矿长樊某手中很有钱,便想敲诈他一笔。12月14日至22日,王金伟采取拼剪的方法粘贴了两封恐吓信,先后两次向樊某索要现金60万元,声称如果樊某敢报警耍花样,不按指定的时间地点交钱,就送樊某的儿子上西天,12月26日夜,王金伟在汝州市王寨乡境内某种鸡场附近准备取钱时,被警方当场抓获。
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金伟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遂作出上述判决。(汝州市人民法院:肖少飞)
全国散打冠军敲诈勒索获刑两年半
【中国法院网2003-10-10】因用武力对他人进行殴打和敲诈勒索,昔日的全国冠军成了少年犯。记者昨天(9日)从通州区检察院获悉,曾获全国少年散打冠军称号的张超(化名),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今年17岁的张超出生于通州区一个工人家庭。张超从小对武术很有悟性,望子成龙的父母就将他送到武术学校学习。上小学五年级时,张超获得了全国少年散打冠军,后跳级被直接保送到当地最好的中学读初中,学习成绩名列前茅。
上初一时,少年好胜的张超因一点小矛盾就将同学的耳朵咬伤。打伤人后,在学校的要求下,张超只好转学。在新学校里,张超逐渐对学习厌烦并开始与社会上的无业青年接触,成绩因此直线下降。好不容易混到毕业,张超便开始走入社会,并逐渐成为不良青年中的小“头头”。
2002年7月的一天晚9时许,张超乘出租车去德胜门及昌平区闲逛。途中张超用拳脚威胁司机沈某,从沈某的上衣口袋中掏走人民币200元。
2003年3月间,张超再次以武力威胁,先后向22岁的男青年王某强行索要价值1000余元的金项链一条,敲诈韩某人民币500元和价值3500元的LG8180手机一部。
检察院门卫私扣举报信 敲诈敲来半年刑
【中国法院网 左其洋 张欣 2003-08-06】检察院的门卫竟然私扣举报信,并以此来敲诈被举报人,敲诈不成却将自己送进了监狱。近日,徐州市检察院门卫朱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今年3月27日上午,朱某利用收发信件之便,私自扣留一封检举铜山县某医院院长有问题的举报信,并多次与这位院长联系,以将举报信交给他并且不传播为由,向其勒索现金一万元。4月8日,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钱财,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其敲诈行为并未得逞,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完)
假“王海”敲诈被判刑
[《北京青年报》 李然2003年3月15日]无良的假消费者以“索赔”为名大肆侵犯商家利益,昨天,海淀法院一审审结了张岩峰、单京伟二人假冒消费者敲诈勒索一案,两被告人均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的刑事处罚。
2002年4月24日,张岩峰、单京伟二人在海淀区大鸭梨花园路饭店,使用事先准备好的玻璃碴将嘴划破,然后将玻璃碴放入饭中,威胁该店赔偿,否则将扰乱饭店的经营,饭店为了平息事端被强索1000元及就餐费70元。两天后,二被告人又到海淀区大鸭梨北太平庄饭店再次以同样方式勒索饭店3000元,被服务员识破并当场抓获。法官表示,有些人假冒消费者,利用商家的信任,欺骗和敲诈商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扰乱了商家正常的经营活动,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对于此类“消费者”,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根据我国刑法第274条规定: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所说的“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累犯或者惯犯;敲诈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手段特别恶劣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以前我以兄弟敲了一个卖摩托车的8台车就关了1个月出来了,没什么结果,放心,没事,钱太少看不上的,关键是你兄弟要嘴紧不能把以前的都吐出来了
按照这样的情节我想公安主要目的还是在你身上,他是初犯,只要按实交代,最多也就是劳教一年到一年半而已,还谈不上判刑!至于你自己就要担心咯,因为你犯罪的次数和时间都较深,快想办法搞定吧,或者自首,劳改两三年,出来后重新做人,以后人生还长着,务正业,浪子回头金不换啊。不要使自己越陷越深,无法自拔!
这么有本事,你去派出所一起收,站在门口把人要出来。
你好,你的这个问题表达没清楚,你是说你兄弟以前没有跟你一起去过是吧?那问题应该不是很严重,没有触犯到刑法,不判刑,但是肯定要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可能会拘留一段时间,不会很长。
因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公私财务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2000年4月28日最高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
单独以他这200元作为认定的话,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必太担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