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留原则的含义是?

xiexie
2024-11-14 13: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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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法律保留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作出,法律没规定的就不得作出。
  也就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能任意作出,只有在立法机关对该事项作出了规范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才能按照法律的规范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该项原则的实质在于要求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在代议机关的监控之中,没有代议机关(民意)的同意行政权就不得行使。它既体现了立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也体现了行政权的民意基础。
  为了进一步理解该项原则,我们还有必要搞清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法律保留原则不同于我们平常所说的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优先原则是指一切行政行为都要与法律规范相一致,不得与之相违背。相比之下,法律优先原则只要求行政行为不得违背法律,至于法律没规定的情况下,行政行为能不能作出,法律优先原则并不过问;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讲的“法不禁止皆自由”。而法律保留原则则相反,它要求行政行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作出,法律没规定的就不得作出;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讲的“法无明文规定者不得为之”。所以,法律保留原则要比法律优先原则的要求更高,如果说法律优先原则是对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的消极要求的话,那么法律保留原则则是对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的积极要求。
  而且虽然法律优先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都是行政主体必须遵循的,但更能体现行政法基本精神的是法律保留原则。因为法律优先原则仅要求任何行为不得与法律相违背,其实这不仅是对行政主体的要求,而且也是对法治社会中任何一个主体的最基本的要求;如果说它是行政法的一个基本原则话,那么它也应是民法、刑法等任何其它一个部门法的基本原则。所以与其称其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还不如称其为法治的基本原则更准确。但法律保留原则就不同了,它针对行政主体,且只在行政法领域具有普遍指导性,而在民法、刑法等其他部门法领域它就不具有普遍指导性。它这种只钟情于行政法的特殊性,决定了它才真正称得上是行政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其次,法律保留原则中的“法律”并不仅限于代议立法所定之规则,而且还包括行政立法所定之规则。法律保留原则的实质是使行政权在立法权的监控之中,以实现“为民行政”的目的。照此法律保留中的“法律”应仅指代议立法所定之规则。但事情并不这么简单。在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时期,奉行“管的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的观念,政府职能较少,因而代议立法完全能适应政府行政管理的需要。但20世纪初开始,尤其是二战结束后,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空前扩大,复杂多变的管理对象、日益专业化的行政技术以及行政效率的内在要求,都使得代议立法再也无法适应行政管理的需要。为此它不得不把一些原本属于自身的立法权授予行政主体来行使,一旦行政主体获得这种授权后,它们也就成了立法主体,而它们按照授权所定之规则也成了法律。由此法律保留中的“法律”就不仅仅指代议立法所定之规则,而且还包括行政立法所定之规则。
  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果行政立法所定之规则也纳入法律保留原则中的“法律”,不免使行政主体既是立法主体,又是执法主体,这不就违背了法律保留原则所追求的以立法权(民意)监控制约行政权的基本精神吗?其实不然,虽然行政立法使行政主体也有了立法权,一定程度上确实削弱了代议机关对它的监控和制约。但我们必须看到行政立法的产生和存在并不是为了取代代议立法,而仅仅是为了代议立法的补充和完善。再则,行政立法本身并不具有独立性,它必须事先得到代议机关的授权,并在其授权的范围内进行。这些都使得行政立法还是始终处在代议机关(民意)的监控制约之中,并无任何摆脱。所以,把行政立法纳入到法律保留中的“法律”并没有违背法律保留原则的所追求的基本精神,而仅仅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为了更好地贯彻它的基本精神,我们所采取的方式有所改变而已。

回答2:

所谓法律保留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应当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来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必须要有法律的授权,不得抵触法律。它涵盖了民主政治原则、法治原则和基本权利保障原则。

回答3:

什么是法律保留原则?
  很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还不太了解法律保留制度,其实法律保留原则指的是对于影响人民自由权利之重要事项,没有法律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即不能合法作成行政行为。也就是说,在社会中存在的重要事项的相关规定都由立法机关来规定相关法律,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权利对其规定。所以,法律保留原则也就是指保留给法律去给其规定原则。

回答4:

1 宪法意义上的法律保留,指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不能由其他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代为规定;2 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保留,指必须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有权对某些事项制定行政规范。(引自 王周户主编《行政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