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法律方面问题,请专业人士回答.(悬赏80分)

2025-01-25 05: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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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首先银行设计这个 肯定是为了有序和安全考虑的 你说的也有道理但是 你这样一来要是你的630号 你出去一一趟回来之后已经办到630号以后了 你再回来办那肯定要挤别人的位置这样对那些在里面寸步不离的人就更不公平了 如果是你回来之后 办理的序号还没到你 或者没有超过你 那我认为你的理解是非常合情合理的。所以什么事情都要一分为二来看待嘛!

回答2:

银行的号上面的要求是属于格式条款。如果你觉得不合理,可以起诉。

回答3:

俗称的霸王条款,可以起诉。
我认为这不能算是合同,格式合同更不能算。如果真是格式合同的话你就此向法院起诉也输定了。格式合同和一般合同最大的不同在于他的免则条款必须事先对合同另一方作出专门的说明,否则无效。而此案中银行的号上写着两条,一条是过号重排,一条是出门无效就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我主张不是合同的理由如下:
1。建行的这种做法并非原来就有,不少储户在最初到建行开户时这种牌号做法尚不存在。按合同法观点来看,后来的牌号做法完全属于一方对原本储蓄合同的单方修改(领取条款的追加),并没与合同另一方即储户商量。当然无效。
2。从格式合同来看。格式合同是指一方事先拟定好的合同,另一方只有接受和不接受的权力而不能对合同内容作出修改。而在这里,由于储户已经事先将钱存到了银行因此对于银行后来要求储户凭牌号取款的做法也只能接受,而没有选择不接受的可能。所以也不构成格式合同。
3.可以对比一下"不许自带酒水".这种情况下,店铺事先有告知,顾客有选择权,事后再去哪儿消费就具备要约和承诺要件构成合同关系.对此顾客只能主张该条款不公平来寻求法律的保护而不能再主张合同无效.

对储户而言可以主张该条款无效而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
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