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曾外孙母亲先于姥姥前死
你妈妈有遗嘱的话直接继承就可以。
这次只是他们唯一的血亲关系,那么他也应该能继承这部分财产
姥姥限于曾祖父去世,妈妈代为继承人也去世,请了第4代曾孙在为外婆继承,这个是什么呢?可以这样一代一代地继承呢?
姥姥先于曾祖父去世,妈妈代位继承人也去世,请问第四代曾外孙代位外婆继承的什么条件是什么?
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共分七编、1260条,关乎14亿人民生老病死、衣食住行。继承编作为《民法典》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也以崭新的面貌出现在公众面前。继承编从《民法典》第1119条至第1163条,分为一般规定、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处理,总共四章45条,对现行《继承法》的规定做出了较大的改动。民法典实施后,关于继承编中法定继承的内容有什么变化,又将如何影响人们的生活呢?今天我们结合法律条文做初步解读。
为了更好的理解,我们先通过一个案例说明:
小红的父母在小红13岁时因车祸双双身亡。自此,小红便与自己的伯父一起生活。伯父与伯母结婚多年,但因伯母体弱多病,一直未生育子女。小红大学毕业那年,伯母悄然离世。伯母去世后,伯父并未再婚。多年来,一直由小红照顾伯父的生活起居。伯父早已把小红当作自己的亲生女儿看待,小红也一直尽全力照顾伯父,毫无怨言。好景不长,一天正在开会中的小红接到居委会的电话,伯父因为突发心脏病被送到医院救治,小红赶到时,伯父已经去世。料理完后事,小红想到伯父生前一直想要将自己的唯一一套房产过户到小红名下,该房屋是伯父婚前个人财产。可是,当小红到房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时,却遇到了阻力……
那么本案中小红作为伯父的侄女,是否可以继承伯父的房产呢?我们逐步进行分析:
首先,判断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等。
按照我国现行《继承法》及《民法典》第1121条、1123条之规定,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发生继承。继承开始后,要看被继承人生前是否有遗嘱、遗赠或者是否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有遗嘱、遗赠或者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且上述文书合法有效的,按照遗嘱、遗赠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的内容处理遗产。未订立遗嘱、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二、判断继承财产的范围。
继承发生前首先需要确定的是被继承人有哪些合法的财产可以被继承。我国现行《继承法》第3条中,对公民的遗产范围使用了列举方式,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林木、文物、著作权等等,而民法典草案则不再进行一一列举,而是使用了概括性规定,即“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意味着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不管是实物如房屋、汽车、货币等,还是网络虚拟财产如抖音号、游戏账号、网络财产、虚拟货币等都属于遗产范畴,可以被依法继承。
第三、判断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法定继承的顺序
继承是有先后顺序的。继承开始后,由作为第一顺序的配偶、子女、父母先发生继承,这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才能由排在第二顺序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此处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这时案件分析到此我们发现了问题,伯父生前唯一的一套房产当然属于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在伯父去世时发生继承。伯父未留有遗嘱、遗赠抚养协议等,故该房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伯父的合法继承人配偶、父母去世,未育有子女,不存在第一顺位继承人,财产不能被继承。而第二顺位的继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伯父的弟弟就是小红的父亲也已经车祸身亡,伯父没有其他兄弟姐妹,亦不存在第二顺位的继承人。然而小红作为伯父唯一的亲人,却不是伯父的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伯父的财产。
通常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碰到该类案件按现行《继承法》,小红不在法定的代位继承范围里,不能据此继承伯父的遗产,只能根据现行《继承法》第14条规定分得适当的遗产。不符合第14条规定的,遗产要被认定为无主财产,上交给国家。
鉴于审判实践中碰到的以上困境,《民法典》的《继承编》新设兄弟姐妹的代位继承制度,以破解鳏寡老人、丁克家庭、不婚族等人的财产无人继承的状态。
1、何为代位继承呢?
实际上代位继承的重点在“代”字,代替已故的上一辈参加继承。关于代位继承分为两种,第一种是被继承人子女的代位继承权,另外一种是《民法典》的《继承编》新设兄弟姐妹子女的代位继承权。
我国现行《继承法》只规定了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如:孙子代替父亲继承爷爷留下的遗产中属于父亲的份额。《民法典》将第二顺位的继承人中的兄弟姐妹的子女规定为代位继承人,使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等兄弟姐妹的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获得了代位继承权,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
2、对新设的兄弟姐妹代位继承的解读:
(1)侄甥男女代位继承需要满足的前提条件
首先,被继承人没有立下遗嘱、遗赠,也没有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等。
其次,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都已不在世,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其三,侄甥男女的父母已先于被继承人去世。
(2)法定继承的范围扩大会导致其他继承人的份额变小吗?侄甥代位继承的范围是什么呢?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也就是说,侄、甥无论兄弟姐妹多少,一般只能共同代位继承自己的父母应继承的份额,并不会导致其他继承人的分配比例发生变化。
(3)对于本条“兄弟姐妹、子女”该如何理解呢?
对于兄弟姐妹及子女应适用扩大解释。《民法典》第1127条对子女及兄弟姐妹做出了解释: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可见,《民法典》出台后,诸如上述案例中“照顾鳏寡老人的侄甥没有继承资格”的案件处理结果开始有了变化。小红作为伯父的侄女,在符合新设的兄弟姐妹代位继承的法定条件时,可以继承伯父留下的房产。这意味着,法律赋予了侄甥法定的继承权利,体现了法律对私有财产的尊重。这使得尊老敬老爱老的孝德在家族范围内延伸,也使得被继承人的财产得以在家族亲人之间进行传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