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子女应当还其生前所欠债务吗?

2024-12-20 07: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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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常高峰生前欠债务5万元人民币,后不幸去世,所留遗产3万元人民币,被两个儿子继承。常高峰的债权人要求常高峰的两个儿子偿还债务,认为“杀人偿命、父债子还,天经地义”。常高峰的两个儿子则认为没有这个义务,双方协商不成,于是常高峰的债权人将常高峰的两个儿子告上了法庭。
问题:真的是父债子还吗?
答:本案主要涉及到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问题。遗产作为一个总体,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财产,既包括积极的财产,即财产权利,又包括消极的财产,即债务。当继承人表示接受遗产时,就意味着他全面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即他不仅取得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权利,而且同时也要承担被继承人生前所承担的财产义务即债务。这种整体承受遗产的原则,一方面是对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的保护,另一方面也是对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利益的保护,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的税款和债务,缴的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对这一法律条文,我们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首先,接受继承是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必要条件。遗产是作为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统一体而存在的,只有当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才负有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责任,否则,他便无须偿还此债务。
其次,继承人负责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范围以其所接受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按照国际通行的存在保护继承人的权益的“限定继承原则”,接受了遗产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留的债务并不是承担无限责任,而只是在他所接受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负责清偿债务。当然,如果继承人自愿偿还超过被继承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法律也并不禁止。
第三,继承人按照遗产的份额比例分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责任。如果接受遗产的只有一人,则被继承人的全部由其所接受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的承担,若有若干个继承人接受了遗产,则由继承人按其接受遗产的份额比例承担偿还义务。本案中,常高峰的两个儿子应当在其接受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债务,但超过部分则不必“父债子还”。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又规定:“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遗产。”这是我国继承法中养老育幼原则的又一体现,也是分割遗产,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必须遵循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