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寻衅滋事的行为?如何区别违反治安管理的寻衅滋事行为与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是指一人或者多人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无故殴打他人,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行为主要表现为:
第一,强拿硬要,即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拿走、强行索要市场、店铺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
第二,追逐、拦截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耍威风等不健康目的,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
第三,随意殴打他人,即没有任何理由殴打不特定的人。
第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行为人在公共场所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目的,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秩序。
第五,任意毁损公私财物,行为人没有目的和理由地损毁公私财物。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耍威风等不健康目的,藐视社会公共秩序。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根据《刑法》规定,只有寻衅滋事行为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时,才构成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多次随意殴打他人;造成被殴打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等。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是指经常性地追逐、拦截、辱骂他人;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量大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是指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受到严重破坏,引起群众发生惊慌、逃离现场的混乱局面。
因此,区分寻衅滋事违法行为和寻衅滋事罪,关键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情节和行为后果。什么是寻衅滋事的行为?如何区别违反治安管理的寻衅滋事行为与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是指一人或者多人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无故殴打他人,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行为主要表现为:
第一,强拿硬要,即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拿走、强行索要市场、店铺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
第二,追逐、拦截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耍威风等不健康目的,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
第三,随意殴打他人,即没有任何理由殴打不特定的人。
第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行为人在公共场所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目的,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秩序。
第五,任意毁损公私财物,行为人没有目的和理由地损毁公私财物。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耍威风等不健康目的,藐视社会公共秩序。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根据《刑法》规定,只有寻衅滋事行为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时,才构成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多次随意殴打他人;造成被殴打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等。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是指经常性地追逐、拦截、辱骂他人;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量大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是指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受到严重破坏,引起群众发生惊慌、逃离现场的混乱局面。
因此,区分寻衅滋事违法行为和寻衅滋事罪,关键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情节和行为后果。什么是寻衅滋事的行为?如何区别违反治安管理的寻衅滋事行为与寻衅滋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寻衅滋事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如下:
1.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2.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4.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5.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6.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7.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8.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1.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寻衅滋事罪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一节规定的扰乱社会秩序类犯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主要是正常的社会秩序,同时可能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区分寻衅滋事罪与其他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犯罪,我个人理解要对犯罪动机及危害后果进行重点审查。寻衅滋事罪行为人的犯罪动机一般为无事生非、追求刺激等,危害后果应造成一定程度的社会秩序混乱。
回到本案,十五人上门打架,根据其犯罪动机及危害后果,可能构成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等多个罪名,或不构成犯罪,你提供的信息量太小,无法判断。
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