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18号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目前如果你们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将会依据这些条款进行判决。
如果提交了转账记录,并且约定说这个房子是女方的,法院支持将房产判决给你的可能性很大,但一般会判决你付出部分补偿给女方。当然法院判决时候,还得综合考虑你们为何离婚等等
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进行平均分割,但是如果你能举出证明是你个人和你父母出资,女方没有任何出资行为的话,可以要求女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现在的中国仍然实行家庭生产生活方式,国家制定的任何法律对于人民群众而言都是基于家庭基础之上而实施的,离婚是家庭事务,家庭里不是物权法的适用范围,直接说房子,会确定成男方家庭的,与离婚没有关系。女方在男方家庭里所做的贡献男方家人不应该忽略,可以折价成钱给其或者直接给东西。
这个是分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如果房产证写了夫妻两人名字,离婚的时候男方就吃亏了,可以做一个财产协议阿,这年头离婚的太多,大多数都是女的原因。
协商分配房屋归男方,保留房屋付款跟女方没有关系的证据材料,协商不成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