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第2 款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该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提起的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但是,1996 年7 月24 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对这个问题作出了规定: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二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根据上述批复可知,对行政裁决不服的,提起的是行政诉讼,对房屋补偿协议等问题发生争议提起的是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