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校园伤害案件。
首先两个小学生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民法总则》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论无先动手,毕竟造成了伤害,侵权人(小学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以按照责任大小来承担赔偿金额,即由他的法定代理人(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关于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如果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你好,你说的小学生具体年龄是多大呢?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10岁以下的孩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岁以上的孩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校园侵权事件中,根据学生年龄的不同,学校承担责任的形态分为:过错推定责任(也称无过错责任)、过错责任以及补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该条规定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这时候举证责任由学校承担,除非学校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学校要承担赔偿责任。比如这两个学生在打架时,学校能举证证明,老师已经尽力劝阻、管理、教育的义务,但是仍然发生学生受伤的结果,学校是可以免责的。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是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比如这俩小学生在打架,老师不进行劝阻,反而袖手旁观,这时候学校存在过错,要承担责任。但不同的是,此时的举证责任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一方。
另外,受伤的孩子依法可以主张赔偿,虽然是他先动手,但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承担。由于两个孩子都是小学生,因此该赔偿责任是由其监护人承担。也就是说医疗费的赔偿由伤人者的家长来负责。但是由于受伤者本身存在过错,因此他自己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打架的原因,打伤的程度!这些都是导致这些问题的基本!我只能说双方都有责任,学校也有责任!而至于医药费!只能看三方调解了,先打人的不对,而把人打伤的 医药费要多担的!
无论是谁先动手,只要把人打伤,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受害人先动的手,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因为是小学生,学校是有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起诉到法院,法院可能会判决打人者主要责任,受害人和学校均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