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营业的企业只办营业执照不办税务登记是不可以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的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可处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于2003年12月17日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该《办法》分总则,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证照管理,非正常户处理,法律责任,附则10章程49条,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八条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应定期相互通报税务登记情况,相互及时提供纳税人的登记信息,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第九条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领购发票。
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没有营业的企业只办营业执照不办税务登记是不可以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的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可处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没有营业的企业只办营业执照不办税务登记是不可以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的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可处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于2003年12月17日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该《办法》分总则,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证照管理,非正常户处理,法律责任,附则10章程49条,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八条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应定期相互通报税务登记情况,相互及时提供纳税人的登记信息,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第九条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领购发票。
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没有营业的企业只办营业执照不办税务登记是不可以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的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可处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拓展资料: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于2003年12月17日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该《办法》分总则,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证照管理,非正常户处理,法律责任,附则10章程49条,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应定期相互通报税务登记情况,相互及时提供纳税人的登记信息,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第九条: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领购发票。
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
不可以。
按照征管法规定,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且,现在办理营业执照以后,工商管理部门会将相关信息实时传送给税务机关,所以不需要专门办理税务登记了,你只需要带上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补录相关信息,办理涉税业务,以后按期申报。如果没有经营,进行零申报。如果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