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三年之后,人民陪审员法正式出台。2018年4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人民陪审员法。本法共三十二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此同时,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同时废止。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案情复杂或是有其他情形的,需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此外,针对“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以及“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的第一审案件,也需要人民陪审员参审。
该法还明确,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包括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
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对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该法还规定,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者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此外,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以及有严重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也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