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什么情况下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资料来源:湖州市政府网站)
市民刘先生致电党报热线:我来自外省,我的弟弟因涉嫌参与当地一起集体贩毒案被当地警方刑事拘捕,现案子已到检察院。但我弟弟始终坚持自己当时凑巧在现场,并没有参与,是被冤枉的。我父母代为他申请了法律援助,但援助律师会见后告诉我弟弟,说如要为他进行无罪辩护,则属于重大敏感案件,必须向有关部门先行报告。请问有这样的法律规定吗?
党报热线回复:记者咨询了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费桔章,他解释,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应当以人民法院的审判为准。该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也就是说,刘先生的弟弟最后是否有罪,现在尚属未定,需要看人民法院的最终判决。如果对一审的判决不服,刘先生的弟弟还可以上诉。
其次,依据现行刑事诉讼法律规定,除近亲属外,刑事案件应当由执业律师担任辩护人。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的情况,只有以下3种法定情形:《刑诉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除此3种之外,律师没有向有关部门“报告”的法定义务。也就是说,对于犯罪嫌疑人在现场、律师为其作无罪辩护的,律师依法具有独立辩护的权利。
再次,从《律师法》及相关刑事办案规范看,也没有律师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必须向有关部门事先报告的规定。我国《律师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意思就是说,律师为当事人辩护,依据的是案件事实和国家相关法律,而不是其他,其完全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辩护权,这与公检法分工协作又独立办案的法理是完全一致,有利于控辩平衡。
总之,无论是从《刑诉法》还是《律师法》的相关规定看,律师对在犯罪现场又坚称自己未曾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护,都没有向有关部门包括主管部门司法行政机关“报告”的法定义务。当然,无罪辩护作为一项重大而需要特别审慎的辩护意见,承办律师要求事先在律师事务所进行讨论,或主动请求律师协会的刑辩专家进行集体会商,以充分论证其辩护意见的可行性,则是我国法律允许和提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