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尿病及其并发症符合新劳动法病假第八条吗

糖尿病及其并发症符合新劳动法病假第八条吗失去部分劳功能力
2024-12-15 20: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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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劳动法没有病假的规定,只有医疗期的规定。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但其中,本人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过错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糖尿病是一组以高血糖为特征的代谢性疾病,一般是不需要停工治疗的,病情严重是否需要停工治疗,要由执业医师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