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采光权被侵犯可否状告规划局

2024-12-27 06:5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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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某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告规划局系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有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的主体资格,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其法定职责。被告规划局向本院提供的事实根据证实,第三人甲公司依据《某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十三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规定,向其提供了申请办理该证的全部要件。被告规划局经审查,第三人建设的商贸大厦符合《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篇》中有关建筑间距的规定,据此,向第三人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告规划局作出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正确、程序合法。原告认为第三人建设的商贸大厦侵害其居住房屋的日照、采光的诉讼请求,因被告规划局审查发证依据的法定程序中未规定对相邻房屋的日照、采光应作为审查内容,故原告请求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一)项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维持了被告规划局于2004年4月15日为第三人甲公司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