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省级)与国家法律有不同的表述或引伸了国家法律,法院按哪个做依据?

2024-12-24 18:3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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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从位阶来说:上位法优先。民族自治、单行、经济特区条例等与上位法有冲突,适用条例

二、根据您的问题,我推断您的意思是地方性法规对国家法律细化和具体化吧?(您提及的“引伸”是什么意思呢?)如果是具体化的话,可以适用地方性法规。只要:
(一)不属于法律保留的事项(参看立法法第八条)
(二)没有超出上位法规定的范围
(三)不与上位法冲突
则地方性法规有效。

三、实践中,法院是会直接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即使地方性法规可能严重违反上位法。因为:
(一)法院是地方的法院啊,钱从地方来啊,这是很现实的问题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话,按程序应该是由立法机关通过违宪审查予以废除和修正。法官直接否定地方性法规,认为其违法而拒绝适用,在程序上也不怎么合法。
(三)著名的李慧娟案,对很多法官是一个很大的“威慑”

回答2:

理论上是:
一般原则:按上位法优先使用。
例外原则:民族自治条例等有些可以变通
实际上是:
有可能引用地方性法规

回答3:

一般原则:按上位法优先使用。
例外原则:民族自治条例等有些可以变通,即可以与上位法有冲突,适用民族自治条例

回答4:

您的提问是关于法律位阶的问题,一般原则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法律的位阶是高于地方性法规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但是表述不同也可能是相同的意思。原则上地方性法规只能细化法律规定,不能做扩充。比如:假如有法律规定说某某事情缴纳款1-5万元。那么地方法规就只可以规定,什么什么情况1-2万;什么什么情况2-3万;什么什么情况3-5万,但不可说某某事情缴款3-5万或提高数额,即不能提高上限也不能降低下限。当然民族自治条例是可以有变通规定的,但民族自治条例是需要全国人大常务会批准的。
但是位阶问题,以哪个为依据,要看地方性法规是否有效力等因素。由于法官没有司法违宪审查权,所以还是很复杂的问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