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司法考试卷三第75题

2024-12-31 21:59:56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应该是这个样子的: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分两类情况。一类是有限责任公司,原告是任一股东;一类是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是单独或者合计持股达1%以上且连续180日的股东。就是说,有数额和时间限制的仅仅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代表诉讼,而有限责任公司任一股东都可以提代表诉讼。
题目交代了是有限责任公司,所以这个比例完全是迷惑项的~。~(太阴了,有木有!!!)

回答2:

有限责任公司而不是股份有限公司,所以是任一股东皆可,不必满足持股180天1%的要求。
这题的不周延处在B项,刘某是董事高管,所以该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而非向董事会,B项表述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是不严谨的,B项也不当选。
该题答案应为D,司法部答案有误。
以上。

回答3:

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有两种,一种是1%的股权,一种是连续持股180日,这两个条件满足一个就可以了。